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能够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是小规模纳税人。
小微企业,税务总局的定义是: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
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不仅有一般纳税人也有小规模纳税人,但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计算应交增值税,可以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减免税款明细科目,记录企业实际享受的税款减免,同时把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结转入营业外收入。可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比如某公司季度销售额15万,应先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154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4500
再结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4500
贷:营业外收入4500
如此看来,好像增值税是免交了,但是增加了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利润总额也增加,公司要缴纳的所得税由此而增加了。但是财税[2019]13号文件,同时也有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有优惠政策。
对于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20%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20%的税率征收。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实际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为5%。那么上面免征的增值税,在计入营业外收入后,应纳税所得额增加,需要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享受优惠政策,实际的税率就是5%。税额=4500*5%=225元。
如果按照原来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才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这4500元增值税也是不能免交的。所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额税收优惠政策,是一个普惠性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