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缴企业所得税,只交2%个税,这是为什么?是怎样做到的?看看网友怎么回答:
网友1回答:
这类问题常常有人混淆不清,前面的回答也不够完整和准确,为避免给大家造成误解和带来损失。下面,我分两个部分做一下介绍: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果是个人的,也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是两个文件:
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印发,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问题中说的情况,就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个人,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虽然挂着企业之名,实际上只需要考虑个人所得税。
第二,为什么是2%的个人所得税?
前面的文件中已经提到,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最近一次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也继续保持了五级税率的设计,里面并没有2%的税率。
所以,2%肯定不是正常的税率,只能是核定征收方式下产生的征收率。
因为个人往往有意不提供或者难以提供账目,导致不能准确核算个人的所得额,一般情况下,税务部门会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测算出应税所得,比如10%的应税所得率,在各地比较常见。此时,不同的总收入对应原始税率表上的不同档次,会形成不同的实际税负率:
收入30万,税负率为0.5%。
收入30万-90万,税负率0.5%-0.83%。
收入90万-300万,税负率0.83%-1.65%。
收入300万-500万,税负率1.65%-2.19%。
很明显,2%的税负率出现在最后这一档。
有的地方出于简便征管考虑,干脆规定了具体的征收率,里面一般都会有一档2%的征收率。比如,2018年12月,黄山市税务局发布公告,按行业或项目调整并简并征收率。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简并为0.5%、1%、1.5%、2%四种。维持原1.5%征收率不变,原1%征收率部分调整为0.5%,原2%征收率调整为1%,原2.5%、3%、3.5%、4%四种征收率调整为2%。
这样一来,出现按照2%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不足为奇了
网友2回答:
这个问题刚好最近遇到,有个朋友要做这一块的税务筹划,所以在这里简单通俗的跟大家分享一下的基本原理:
1.个人若是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里的收入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的税率3%-45%,分段累计,大家不知道的话,可以去搜一下2019年最新的个税税率表哦,在这里就不再详细强调了呦。
2.筹划的方式:将工薪收入分拆成其他业务类型的收入。这里就有了所谓的在税收洼地的地方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成立合伙公司的形式,利用税务洼地的核定征收政策缴纳个税,这样就可以大幅度的降低个税。相信这样说你还是不太懂,高能的地方来着,请继续向下看:
3.首先,你要搞明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只需要按照分配的收入所得,缴纳个税。这个是理解的关键之一。
4.其次,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缴纳个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税,不是工薪所得,而经营所得缴纳个税时,在税收洼地的地方是可以核定征收的,而核定征收税点差不多在2%左右,每个地区整个不一样。
5.再者:操作思路:甲公司高层A收入比较高,需要做个税筹划,可以让A关联人在税收洼地的地方注册一个个独资企业,然后通过甲公司与税收洼地公司发生业务往来,而把工薪收入转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采用核定。这样A的税率整体就下降了。
这就有你说的那个,为什么有的人个税可以从45%降低到2%左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