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的核心是,采用简易计税的项目,进项税不能抵扣,而且可以采用差额征税。
我们就用一个实例来看具体的核算过程。
A公司承包了一个总额100万的甲供料工程项目,然后又以80万的价格,将工程分包给B公司。
如果这个项目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那么,A公司在确认收入时就是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税额。
借:应收账款 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9万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 万
在A公司收到分包方B公司的发票时,不管发票的税率税额是多少都是以3%的税率计算差额部分可扣减的税额
借: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77.6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33
贷:应付账款-B公司 80万
以上为了看起来简单,没有采用建造合同准则,否则需要根据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核算方式。
最后,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的余额,就是实际要交的增值税。
从上面的数据也可以看出,当A公司采用简易计税的时候,进项是不能抵扣的,所以B公司最好也是采用简易计税,可以给A公司开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这样双方要交的税都最少。否则,即便B公司给A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哪怕是10%的税务,也不能抵扣,就浪费进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