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宋一代,对于酒的酤榷制度十分的严厉,以致于清代学者赵翼评论说:“史策所载历代榷酤,未有如宋之甚者。”由于酒利在宋代十分的巨大,因而宋代的政府至始至终都坚定不移地坚持榷酒制度。在宋代,对于酒的酤榷制度,主要有榷酒制、买扑制、特许酒户制、榷曲制等形式。
榷酒制是宋代实行的对酒的主要征榷形式,即是将酒作为一种专卖的产品,由政府实施专卖。政府控制了酒的生产和销售,自然营利巨大。为了保证榷酒制度的顺利施行,以及酒课收入的更好营收,宋代的中央政府在各地均有设置酒务,酒务即是一种地方榷酒机构,主要职责即为施行榷酒制度,征收酒课。酒务的主要负责人员为监官,职责为保证榷酒的顺利进行,以及保证酒课的征收。
买扑制是宋代的另一重要的榷酒制度,其实质上类似于今天的承包制度,即政府将酒类生产的权力下放到酒户,由酒户进行生产酒曲并售卖,政府对其征收税款。特许酒户制与买扑制的实施大致是相同的,这样实施的结果就是既减少了政府的开支与成本,又增加了酒利营收。
另外,宋代还有一个较为重要的榷酒制度,那就是榷曲制度。榷曲制主要集中在北宋时期的四京地区,这样做的原因是四京地区饮酒需求巨大,政府让各大酒户进行造曲卖曲,既减少了人力成本,又能提高酒课征收。
(GS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