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46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前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以支持,这个毫无疑问。
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节约成本原因,则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会支持,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个人提出不愿缴纳而导致的公司未给缴纳社保,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如果是因为公司原因造成的未缴纳社保,劳动者提出解除,则一般认定为公司违法解除,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并依法为劳动者补缴少缴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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