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给劳动者补交没有交过的养老保险,时间是怎么界定的?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单位给劳动者补缴没有缴过的养老保险,时间是怎样界定的?我分析认为,单位给劳动者补缴没有缴过的养老保险费用?这个问题与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改革有关,与劳动合同制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有关。
这个涉及补缴养老保险费用问题的出现与提出,就特别具有政策宣示作用与引领意义。什么人没缴过养老保险费用,需要所在单位补缴呢?在当时推行劳动合同制用工的条件下,单位的固定工当时压根不存在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问题,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从入职当月开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也不存在单位没有缴过费的问题。
因此,只有一种情况出现时,才有可能出现并提出单位补缴没缴过费的问题。这就是单位以前所使用的临时工人员,被所在单位正式招用为劳动合同制人员后,需要按照劳动合同制人员的规定参保缴费,从本人最后一次在单位干临时工,到转办为正式劳动合同制人员之前,单位补缴以前没缴过费的问题才会真正的突显出来。
很显然,本题目所提出单位需要补缴没缴过的养老保险费用问题,归根结底与单位所在省启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节点有关联。按照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时点以前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可以一律视同缴费年限。这对于劳动合同制人员来说,也就是必须把过往的实际缴费年限,将要被新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所根本替代!
总之,在此临时工转办为劳动合同制人员的情况下,在事关劳动合同制人员根本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上,落实查验劳动合同制人员的社保缴费问题,就必然提上了议事日程。这也就是本题目所称单位给劳动者补缴没缴过费的问题,只所以会被单独拎出来的根本原因之所在。至于补缴的具体时间界定问题,这要因人而异,实事求是,因转办为劳动合同制人员的具体时间各不相同,就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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