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很遗憾的告诉您,普通发票加盖财务专用章,不是合法有效的发票,是不能正常使用的。
文件依据新修改的发票管理办法,将原先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原条文为,开具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在发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新版的发票管理办法修为,开具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在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可以明显看出,新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把财务专用章删掉,也是说开具发票不能再加盖财务专用章了,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专用印章,印章上应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专用章字样。印章上的纳税人名称,识别号必须与发票上打印的一致,不一致的发票专用章不能使用,必须重新刻制。如企业变更称,换三证合一的新证后需要重新刻章。
如果您是在税务机关代开的普票需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如果在税务局代开的是专票,则要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定额发票的发票专用章是在发票上直接套印的。开具的普通发票则要手工加盖,电子发票有电子签章,不用盖发票专用章。
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为无效发票,不能使用。当月的可以作废,次月则要开具红字发票回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