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开庭,证人和鉴定人都没有质证,能定性判决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未经法庭示证质证的证人证言丶法医学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
下边本人试从法理和实务层面作简要分析:
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公诉类刑事案件,还是自诉类刑事案件,控辩双方、原被告双方均有证据的展示权,一切证据均须在法庭审理时当庭出示丶宣读丶辩认,并听取公诉人丶双方当事人、辩护人丶法定代理人对出示的每一份证据,当然包括‘’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的意见,对于一方对证据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丶证据的内容是客观真实丶证据是与案件事实相关连等问题另一方须当庭作出合理解释,否则,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是依法不能被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对于本案例而言,既然是‘’故意伤害案‘’,如果参与人员多人,对于多人行为而多人均否认伤害后果与本人行为,而受害人陈述在混乱的打斗中,客观又有可能叙述不清,那么,A,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对确定重伤者或轻伤者究竟是谁,就具有关健作用。那么,对于目击证人的证言有疑点,且该证言在本案定案中居于‘’主要证据‘’的位置,经法庭决定该证人必须到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和交叉询问,以解决该证人证言的存疑问题,不然,依法该证人证言就属于未经法经程序质证,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B,既然是‘’故意伤害‘’案件,依据我国现行《刑法》之规定:故意伤害罪其伤害的后果,即‘’轻伤‘’或‘’重伤‘’作为定罪的法定依据,而作为确定这种结果的唯一法定依据就是法医学伤情结果的‘’鉴定意见‘’。那么,这‘’鉴定意见‘’作为罪与非罪的关健证据理应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控辩双方丶原被告双方、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一一对鉴定人员的主体资格丶鉴定材料的来源丶鉴定方法是否科学丶鉴定意见的过程是否合法等等听取双方意见,对于上述疑问经当事人任意一方申请,法庭认为确有鉴定人必要到庭回答上述问题,经法庭传唤该鉴定人必须到庭接受双方质疑询问和交叉询问,如果该鉴定人拒绝到庭质疑的,依法该伤害案的伤害后果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加以采信。
三,如果法庭违反法律规定将‘’未经当庭质证‘’的该伤害案件的‘’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加以采信并当庭或择期宣判被告人有罪的话,被告人有权以该‘’一审法庭违反证据须当庭质证‘’的证据采信原则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须依法以一审法庭违法诉讼程序为由作出‘’撤销原判丶发回重审‘’的裁定,一审法院须另组合议庭重新审理该‘’故意伤害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