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实不清出具不起诉决定书,三个月后出现新的犯罪证据,检察院如何处理?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一一就一般情况而言检察机关作出的个案《不起诉决定书》具有终结性,也就是结束刑事诉讼过程不再启动法庭审判的法律效果。但是,如果出现案例中所说"以事实不清"的不起诉决定后,也就是常说的‘’存疑不起诉‘’,现在又发现‘’新证据‘’的情况,检察院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检察机关办理审查起诉中,对于因‘’事实不清‘’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后又发现新证据应作如下处理:
一,依法审查发现的‘’新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连性、合法性。只有真实客观的证据才能反映事实的本来面目,还事实的真象,而证据的关连性又反映出“新证据"与原有证据的关系并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而只有取证程序合法才能作为案件证据使用。因此,对发现的"新证据‘’依法进行审查是承办检察官要做的第一步重要工作。
二,分析该‘’新证据‘’在处理己作存凝不起诉案件中是否能解决原案件中涉及定罪的关健要件的‘’存疑‘’的问题。如主体身份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存疑,或主体是参与的证据存疑,或行为后果程度存疑,…等等,如果发现的‘’新证据‘’的确能客观真实的解决原作出存疑不起诉时缺乏定罪的关健证据,那么,检察机关据此应由承办案件检察官写出《提请撤销xxx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审查报告》,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是否撤销原不起诉决定。
三,该案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将会作出以下两种情形的处理:A,如果认为‘’新证据‘’解决该案‘’事实不清‘’的根本问题又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检察委员会应依法作出撤销原存疑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依法决定该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B,如果认为"新证据"虽解决了事实不清定罪的部分存疑问题,但该‘’新证据"仍不能解决此案仍存在定罪存疑的其它问题,检察委员会会作出维持原“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四,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根据检察委员会的上述决定,如果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原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的,承办检察官会告知并送达原被不起诉人原不起诉决定已被撤销和起诉决定同时制作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
上述过程,就是检察院发现‘’新证据‘’后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案件后续处理的过程。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