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官以应负连带责任对我们做出有罪判决,而没有时事以具的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绝对的错误判决。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一切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就本案例所叙述情形法官的判决错误有如下两点:1,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原则,什么以事为依据,也就是以刑法分则确定罪名在叙述其罪状的这种假设的事实,在通过审判确认的犯罪事实,必须有经法庭示证质证认证采信等一系列法定程序认定的确实、充分的形成锁连的证据证实。既然没有事实依据何来判决?2,违反了我国现行刑法‘’谁犯罪,谁负责‘’的罪责自负不株连他人的刑罚原则。如刑法关于,‘’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虽然有两人及以上,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行为就不构成共犯。再比如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而家属没有参与犯罪就不得没收家属的财产。这些规定就是“谁犯罪,谁负责‘’不得株连他人的原则体现。
对于法院判决出现上述原则性错误,建议在提出上诉的同时向省法官惩戒委员会控告法官的严重违法行为。
文章转自:唐先明
- 上一篇:情侣间的欠款条有法律效应吗?
- 下一篇:不符合法律援助而请了援助律师判决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