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怎么认定?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刑事调解协议‘’,又称为刑事和解协议,是指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自诉和部分公诉案件在查明事实责任基础上,由办案机关主持根据双方自愿所达成谅解对方或建议从轻或免除刑罚的协议。
那么,‘’刑事和解协议‘’又如何达成和认定呢?这得从两方面来谈这一问题。
一,刑事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自诉案由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轻伤害、侮辱诽谤、暴力干扰婚姻、重婚、虐待、遗弃、侵占、非法侵入住宅、侵犯公民通信自由丶拒执罪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判的上述刑事案件。根据自诉案件审理的法律规定: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法律规定了专门的‘’调解‘’(和解)程序,其实质内容是双方自愿放弃诉讼丶请求从轻或免除刑罚等内容,而所达成的协议内容还须主审的法官代表法院对其依法审查,经审查内容合法并确认系双方自愿,同意双方在庭审记录和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由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其经双方签字的调解协议记录或择期宣判一经送达的调解书立立即生效。
二,公诉案件的刑事调解(和解)协议问题,根据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编增加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该章以第二百七十七条之二百七十九条专章规定了刑事公诉案件当事人间和解(调解)的法定程序:(一),1,从适用范围上规定刑法第四丶五章,2,刑期三年以下,3,起因民间邻里纠纷引起,4,前提赚疑人悔罪受害者原谅,5,除职务犯罪外的过失犯罪并在七年以下,6,累犯不适用。(二),:在公安、检察、法院主持之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根据双方自愿和请求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双方搭成和解协议,并经办案机关审查符合法律规矩的在最后结案公安向检察院,检察院向法院公诉时建议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检察机关可不起诉。法院在判决时可根据检方从轻建议从轻判处被告。
‘’刑事和解‘’,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建设和谐社会化解i民间纠纷的司法创新之举,这也是中国刑事法律冲破传统观念的一重大举措(传统理论认为犯罪是侵害国家秩序的行为,禁止民间‘’私了‘’)。如何做好这项工作还有值得研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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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