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在国家赔偿后,可以申请办案人员赔偿吗?为什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后,不能再申请冤假错案的办案人员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为什么不能再申请办案人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呢?
因为无论是公安侦查取证丶检察审查批捕提起公诉,还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这些机关行使的是国家侦查丶检察丶审判权。被告人无论做什么,均是国家法律予以评价的行为,如果是构成犯罪从理论上讲侵犯的是一一‘’国家的丶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公、检、法机关是为了‘’国家的丶社会的公共利益‘’一一这些机关的警察丶检察官丶法官根据机关法定职责,在机关安排下或人大任命下行使上述职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办案人员是根据法律规定职责或单位指派仍然是为了‘’国家丶社会公共利益‘’而履行职责,而非办案人员个人私利而执法,如果依法履行职责,受益方是谁呢?一一受益方当然是‘’国家‘’。所以,《国家赔偿法》明规定: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错造成公民人身丶财产损害的,依法由国家赔偿而不是由具体的办案人员赔偿。
当然,并不是国家公职人员因履职过错造成的公民人身财产等损害国家赔偿了就算完事了,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确立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精神,当前我国正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员额办案人员对案件终身负责的办案责任制,今后办案中出现冤假错案将会对相关办案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党纪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相应在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法》中对于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和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的,分别规定了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行政记过丶降级丶撤职丶开除处分,对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罪犯罪《刑法》第九章以“渎职罪‘’专章以三十五个罪名规定了包括办理冤假错案公职人员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