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没有定刑之前,律师有权在公众场合随意评说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当律师以‘’普通公民身份‘’有权对未终结的任何刑事案件均依法可以说三道四,但是,当律师接受委托以‘’代理人‘’身份就依法不得对外公开评说自已代理的刑事案件的有关秘密。
一,有的刑事案件律师依法是可以对外公开评说。现实生活中每天每时每刻都会发生很多事件,甚至发生在团际国内影响很大的事件,律师作为普通公民有权发表自己独立的见解和评说。同时,每天会有不少刑事案件的发生,律师完全有权以自已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社会经验,以及自己过去办案的经验对案件的定性丶发展方向丶定罪量刑进行预判一一一而上述这一切,律师只能‘’以普通公民个人‘’的身份,而不得以案件代理人身份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未最终生效的刑事案件评说。
二,当律师接受委托作为‘’代理人‘’依法不得对外公开评说自已代理的未最终定性生效的刑事案件的相关秘密。根据《保密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并根据诉讼法规定有权向当事人了解案件,有为当事人调查收集无罪罪轻免除处罚的证据,有权在移送审查起诉的全案案卷材予以阅读丶摘抄丶复制,有权了解自己作为代理人涉案的国家秘密丶商业秘密丶个人隐私……通过上述介绍可以看出,当律师依法接受嫌疑人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后有权了解未结案定性刑事案件的‘’秘密‘’。如果法律允许作为代理人在办案过程接触的大量秘密对外公开评说,就可能出现证人翻证丶其他犯罪嫌疑人翻供丶串供丶伪造毁灭证据丶或潜逃自杀……就可能出现泄露案卷中丶庭审中律师依法接触的国家秘密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总之,就可能严重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法律对于涉案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时规定了相应保守国家秘密和案件秘密的法定义务,无论是未结案定性的秘密,还是案件终结很多年以后律师仍有保守自己在办案过程中接触的案件秘密,一旦违反依法都会追究律师‘’泄密‘’的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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