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的不慎造成了B的死亡,但B在临死前留下遗言希望不要追究A的责任,A会被判刑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A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会在‘’过失致人死亡‘’定罪的基础上根据B‘’遗言‘’的谅解减轻处罚并可能宣告适用‘’缓刑‘’。
一,因为本案是基于B非正常死亡而成为刑事案件,而导致被害人死亡是因被告人A的‘’不填‘’,即被告人的不慎,即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而导致与被害人B的死亡,A不慎的行为与B的死亡形成了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A的不慎行为导致B死亡的行为己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如何看待A‘’不慎‘’的主观心态在本案量刑的意义呢?我国刑法总则中所规定的过失犯罪,即所谓‘’过失‘’是犯罪人犯罪时的主观方面的表现分别指(1),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观察不济丶顾此失彼丶手忙脚乱导致操作失误的主观过错,(2),行人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因过于自信相信自己高超的手艺、虽身处险境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上述两种过失心态表现出对危险的态度是有区别的:前者是疏忽大意考虑不周处置不当,后者是明知危险在眼前却不是主动避险,而是冒险操作酿成惨痛后果,两厢比较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主观的过错程度小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对于本案‘’不慎‘’的主观过失,必然会在最终量刑时作为处理的重要情节,即《刑法》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情节较轻‘’的表现情形之一,可依法在三年以下判处。
三,关于受害者B死前留下‘’遗言‘’希望不追究被告人A刑事责任的请求,可以作为从轻处理本案的重要‘’法定要素‘’在量刑和宣告缓刑时考虑。因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当事人刑事和解公诉案件程序‘’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丶过失犯罪在七年以下判处的,经办案机关主持受害者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办案机关可以提出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和从轻处理的重要依据。而本案受害者B已经以‘’遗言‘’的形式谅解了被告人A,那么,检察机关也就可以据此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A减轻处罚并宣告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即可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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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