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有时候执行了“会议纪要”的内容,却构成了犯罪?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为何会构成犯罪?
依我之见一一执行’’会议纪要"为何会构成犯罪,这要从我国刑法关于"渎职罪"的有关规定,以及‘’两高"关于办理渎职罪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出台背景来理解这一问题。
我国七九年《刑法》和一九九七年修改刑法时都设有“渎职罪”的一系列规定。所谓"渎职罪"在我国刑法中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认真履职或不履职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是负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俗称的“公职人员”,主观上既有为追求私利而放任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间接故意的滥用职权丶循私枉法等的行为,也有主观上有重大过失的玩忽职守的行为,客观方面须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以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后果来确定该罪成立与否是这一罪名的重要特征。
在最近三十多年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一方面经济和社会事业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绩,但另一面在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管理中也发生了不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的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有的损失是建国以来从未有过触目惊心的。然而,检察机关作为"渎职罪"的侦查机关,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经过艰辛的调查取证工作,涉案的一线渎职的一般工作人员被立了案丶追了责,可是当进一步调查发现相当一部分案件一线执行的工作人员明知执行的行为违法,但执行是按照直接的顶头上司作的决定。那么,顶头上司们是不懂法吗?非也,当一线执法人员报告顶头上司决定或批准时,顶头上司中具有最终决定权的负责人,明知批准或决定系违法,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明知批准或决定是严重违法的渎职滥用权利的会被追责的行为,为了私利,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故意借招集班子或决策层来个集体议决的"会议纪要"的方式来实施违法决定和批准的行为。确实,在二O一三年之前检察机关在查处大量渎职罪时,对负有批准和决定职权的大官们以‘’会议纪要"为借口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也因如何理解"会议纪要"的性质和如何确定责任时检法两家产生了重大分歧,导致了对“渎职罪”打击不力,人民群众是很不满意的。通过上面的分析,"会议纪要"在法律上作为有权审批的主体和主观明知违法的故意也是不容质疑的,从法理上作为渎职罪的构成入罪要件也是在理的,也切合该罪在我国实际的。
有鉴于此,"两高‘’(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二0一三年一月九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一)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第五条二款就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执行经集体研究形成的"会议纪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何要追究犯罪呢?《公务员法》五十四条明文规定:…公务员明知上级决定违法仍予执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高‘’的司法解释第五条二款也规定:对于具体执行的人员,应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丶是否提出反对意见丶危害结果大小的基础上来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综上所析,渎职罪中既追究"集体研究"的决定者,也追究具体执行者的刑事责任才是合法而公平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