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立案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债务会构成违法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被执行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之时起的拒执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依我之见:犯罪嫌疑人己经涉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罪‘’(简称‘’拒执罪‘’),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主动履行全债(执行)‘’的行为系犯罪中止,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己构成‘’拒执罪‘’,所谓‘’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判决罪‘’(简称‘’拒执罪‘’),是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即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指被执行人丶协助执行人丶担保人对于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和裁定经法定程序已经生效而拒不履行该生效裁判,并经胜诉当事人依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申请且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依法定程序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该生效裁判而仍然拒绝履行的行为,比如采取转移丶藏匿丶变卖…等手段,或暴力阻碍强制执行的行为,构成‘’拒执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丶拘役或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为什么被执行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主动履行债务‘’仍然构成‘’拒执罪‘’呢?
依我之见一一这与‘’拒执罪‘’,在犯罪构成形态有关系。从法理上讲,‘’拒执罪‘’在我国刑法理论是故意犯罪中的‘’行为犯‘’和‘’持续犯‘’,即被执行人主观明知人民法院裁判自依法‘’生效之时‘’已确定了被执行人的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义务,而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自依法强制执行开始而采取的系列阻碍行为就严重侵犯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权,所以,自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开始被执行人实施的拒执行为就是犯罪的开始,而法院裁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是拒执罪的犯罪继续,自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后才‘’主动履行全债‘’才是在被执行人‘’自动中止‘’的情况下结束了‘’拒执罪‘’;
再者,就本案例犯罪嫌疑人从该生效裁判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采取拒执行开始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再者,根据我国刑事法理理论,主观故意的‘’行为犯‘’,其犯罪构成规定一旦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即刻构成犯罪,而不需要象交通肇事罪等一类主观‘’过失犯罪必须有危害后果‘’的发生才能构成犯罪。
三,本案例被执行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主动履行全债‘’在法律上讲是‘’犯罪中止‘’,因为法律规定故意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就是‘’中止犯‘’。对于‘’中止犯‘’,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后果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