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只有两年限制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因下列行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消费令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存在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形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最多可以长达五年。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应该是无期。
在司法实践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要经过院长同意制作决定书并送达给被执行人。执行法官需要在系统上首先填完整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然后选择失信的具体情形,系统就会出现具体的失信期限。经过执行部门负责人批准以后,就会生效。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加以具体区分然后一律选择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的情形,进而导致失信被执行人的期限为无期。这种方法是不合适的,应当予以纠正。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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