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案中没有跟当事人要求怎么还款,直接划掉当事人住房公积金上的钱,合适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很合适!‘’
依我之见: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不与被执行人协商而直接划拨其住房公积金的执行行为合情丶合理丶合法丶合适。
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性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两审终审的制度,一个民事案件从原告起诉,到经过二审后生效,原丶被告双方对于案件争议和最终谁输丶谁赢丶谁该依法履行相关什么样的义务,双方都是心知肚明的,用不着‘’装大尾巴狼‘’;人民法院二审生效民事判决的文书尾部也‘’明文‘’表述得清清楚楚一一败诉方须在XX年X月X日前履行相关义务,该义务表述也清楚明白一一或赔礼道歉丶或亲自作为丶或退还某财物丶或支付现金若干……同时,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在强制执行前,仍会提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该执行通知书也会将即将执行的具体内容写得清楚明白等等。
上述清清楚楚丶明明白白的履行义务,败诉方也明知肚明,可是过了法定期限,自觉履行了吗?没有嘛!
正因为败诉方应该按期履行而‘’耍赖‘’拒绝履行,导致胜诉方不得己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是针对蔑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老赖‘’的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违法行为的。结合本案例人民法院执行部强制划拨走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既是被‘’老赖‘’被逼无奈,又是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而实施的执行行为,所以,人民法院的强制划拨住房公积金的执行为既合理,又合法,更合适。
二,为什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民事裁判行为不与‘’老赖‘’协商的行为‘’合适‘’呢?
一个生效民事案件能进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节,这就意味着被执行人是拒绝执行的‘’老赖‘’,老赖们为了对抗法院的有效的强制执行,往往会采取隐瞒丶变卖丶转移…等手段来让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变成‘’一张废纸‘’。所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就必须‘’出其不意‘’,才能成为有效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案例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又怎么会提前与被执行人协商呢?所以,本案例中法院执行部门不与被执行人协商而强制划拨其住房公积金的执行行为既合情丶合理,又合法丶合适。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