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抵押中的车辆不是他自己的车怎么办?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不是借款人的车拿来作借款抵押?‘’
依我之见:现实经济交往中常有这种‘’背着‘’车辆所有权人拿人家的不动产作抵押担保去借款后隐匿的诈骗案例,本案例极有可能是一桩诈骗罪案。
一,该借款合同双方协商时如果借款方以‘’属于本人的汽车作借款抵押物‘’,依法借款方必须用产权完全属于自已的车辆,或自己所占份额大于预所借款的份额作为借款时的抵押担保物品,不得将已作抵押的该机动车重复抵押,或该机动车是否或因其他经济纠纷而己被司法办案机关查封丶扣押等等。
二,该借款合同双方协商时如果借款方拟以‘’第三方‘’的机动车为自己借款提供借款抵押担保的话,贷出方必须审查借款的‘’第三方‘’,即担保方机动车所有权人(车主)的真实身份,必须审查该车主是否真正同意为他人借款用该车作抵押担保(最为稳妥地做法一一让该车车主亲自现身并审查其真实身份和该车所有权的所有合法手续),必须在放款前上述借款三方(贷出方丶借入方丶担保方)共同前往机动车车管部门办理机动车借款抵押登记。
三,如果上述两种情况车辆的所有权人(借款人丶第三方担保人)均身份真实丶车辆所有权真实丶车辆没有重复抵押之嫌丶车辆也没有其他经济纠纷被采取司法措施的情形。根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借款合同系主合同,而抵押条款是从合同。主合同必须依从合同合法生效方能生效的规定,就本案例而言‘’抵押担保合同‘’在我国法律规定为‘’要式法律行为‘’,即机动车抵押担保必须在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进行该车的产权抵押登记,该从合同的机动车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条款)方才生效,从合同依法生效后,主合同(借款合同)才依法生效。这时,只有这时,贷出方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才是安全的。
四,怎么办?
如果真如案例所述‘’借条中的车辆既不是借款人自己的,也不是第三方提供抵押物(车辆实际控制人)‘’,而贷出方己将款己交付,这极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贷出方应迅速向警方报警,由警方迅速立案并采取紧急措施以追回相应损失。
但愿本人的担心是多余的。
希望我的上述建议能有益于网友,避免在经济活动中遭遇太多的诈骗陷阱。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