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借条可被认定为财物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借条,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认定为‘’财物‘’。
为什么并非有形之物的‘’借条‘’在刑事诉讼中就可以认定为‘’财物‘’呢?本人试从刑事法理和民事借贷法律关系层面作简要分析:
一,‘’借条‘’一一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中,反映的是借方与贷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其特点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实践性的丶诺成性,即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贷出方‘’按双方约定的数额的货币交付于‘’借入方‘’,并出据实际收到‘’贷出方‘’数额的货币的‘’借条‘’,此借条所示数额贷币就代表了该数额的货币,即该数额的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讲‘’借条‘’就是财产的凭证。而‘’借条‘’的上述财产凭证,与普通公民在商业银行存款而银行开据‘’存单‘’,而这存单就是一定数额的货币的财产的凭证,所以从银行存款的角度‘’存单‘’与‘’借条‘’作为财产凭证是同一个道理。
二,我国现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虚假诉讼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即不再按虚假诉讼罪处理,而是按照‘’诈骗罪丶侵占罪‘’等侵犯财产罪论处,而‘’侵财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犯罪数额‘’是重要要件,而既然《刑法》修正案(九)已将虚假诉讼中的伪造财产凭证的诸如‘’借条‘’丶‘’欠条‘’、‘’收条‘’……就构成侵犯财产罪,也就是说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定通过公安丶检察丶法庭调查已确认‘’借条丶收条‘’所示的數额的货币就是有形的财产本身是借贷关系合法真实,那么,‘’借条‘’本身可以说就是财产的本身。
所以,从上述两方面讲‘’借条‘’和‘’存单‘’就是有形的财产一一‘’货币‘’的凭证,也可以说就是财物的本身。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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