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写了“到期不还,以房抵债”,为什么到期后会变成无效的呢?可能会有哪些原因?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解忧君在法院工作,一直也在办理案件。我可以明确告诉你,你这种情况属于物权法上的流动抵押之禁止,合同不是全部无效,只是部分无效。因为这部分内容过于专业,生涩难懂,且与抵押房屋易混淆,如果太专业的用法律名词解释,你们理解起来也吃力,所以我会用通俗的语言和相应的例子来为您一一解答。
到期不还以房抵债,看似天衣无缝,能够保证自己的借款,在被告不能偿还的情况下,可以用他的房屋直接抵债,实则是不懂法也,是小聪明,因为这个约定的是无效的,严重违反物权变动的规则和可能侵犯债务人的利益,法律上称为流押条款,也是叫流动抵押之禁止。
那么什么是流动抵押之禁止呢,法律上专业解释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简单来说就是到期不能履行,物权直接变动。这个条款是无效的条款,即便双方合意约定,也不会被法院所支持。之所以国家设计这个制度,是因为这个条款很大可能上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也是对债务人的利益的严重损害。所以必须禁止。那么是不是说这个合同是无效合同呢,答案肯定不是的,只是该部分约定无效,不影响其他合同内容的效力。其他合同的内容也必须履行,否则就属于违约。
举个例子,张三向李四借款十万元,为李四出具了借据一枚,约定利息一分五,一年后还款,如果不能偿还,张三居住的某某地房屋直接会李四所有。我们来看这个利益,结合上面的内容,这个不能清偿,张三居住的房屋会李四所有这个内容就属于无效内容,原因还是流动抵押之禁止,但只是部分无效,不影响借据上其他内容的效力,也就是说虽然李四不能以此取得张三的房屋所有权,但是依然能主张张三连本带利的偿还借款。这就是部分无效的内容。
之所以说这个流动抵押之禁止,还违反物权变动规则,是因为房屋变动需要不动产登记,不登记的不动产不发生变动,权属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流动抵押之禁止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肯定不被接受。
为什么说它与以房抵押容易混淆呢,可谓是一字之差,谬以千里。双方在借款是是可以约定用债务人的房屋为借款设定担保的,借款到期不还,出借人可以据此实现其担保权,这不同于流押条款,因为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依然要按照变动规则来,是否折价呀,是否拍卖啊,是否变卖啊,以此受尝都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并不是说直接就能变动的。
通过解忧君的论述,您是否对该问题有个清晰的认识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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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法律解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