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生恶性重大案件,股东需要担责吗?
时间:2021-02-15 17: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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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上市公司发生恶性重大案件,虽然提问者未具体叙是什么样的‘重大案件’,但根据妨害公司管理的《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计八小节七十个相关罪名的规定,往往涉嫌的都是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单位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的规定,即对‘’公司‘’判处罪名成立并处罚金的同时,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
至于公司的‘’股东‘’,如果又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任人或是案件的直接责任人‘’,那就必须为“重大案件"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一般股东,是不会承担刑事责任的。“谁违法,谁担责",就是这个道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欢迎指正。
文章转自:唐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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