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上提供假证据是什么罪?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胆敢在法庭上提供假证据是犯罪行为,在刑事诉讼中被称为"伪证罪"和‘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罪’,而在民事诉讼中叫做"虚假诉讼罪‘’。
那么,它们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一,先谈一谈刑事诉讼中的"伪证罪"和‘伪造证据和妨害作证罪’。所谓”伪证罪"及相关罪各在《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丶鉴定人丶记录人丶翻译人对案件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丶翻译`记录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是‘伪证罪’,构成该罪会判处判徒刑丶拘役或管制。同时,在《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还规定下列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下列行为也会以"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辩护人丶诉讼代理人丶毁灭伪造证据,邦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的。一旦定罪将会处以徒期丶拘役或管制。
二,我们又再来谈一谈"虚伪诉讼罪"。在近三、四十年的民商交易活动,一方面改革开放后我国民商事活动空前活跃,推动了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活动纠纷也不断呈现,提起民事诉讼并在诉讼活动中制作假证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借法院的审判之手在判决和执行中严重侵害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利,以及侵占他人财产逃避合法债务的虚假民事诉讼愈演愈烈的恶劣现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活动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逃避合法债务实施了伪造证据的行为构成"虚伪诉讼罪",一旦经法庭审判定罪的将会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拘留、管制。该罪名所涉犯罪行为的被查处,将会有利于打击利用虚假诉讼搞恶意串通和侵吞、诈骗、恶意避债的犯罪活动,还民商事经济活动一片清净的天地和良好的交易秩序。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