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被威胁作伪证事后平反,这个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这个作伪证的人要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被威胁作伪证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这人被威胁作伪证的行为,涉及到我国刑事法律中"协从犯"的法律问题。
什么是"协从犯"?《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协从犯也就是本没有犯罪意图而是在主犯的暴力威胁下或要挟以揭发隐私或其他犯罪而胁迫参加犯罪的行为。就本案而言作伪证者本没有通过作伪证达到污告陷害致他人于死地的主观故意,甚至还有被陷害者无罪的主要证据,但是在他人的威肋下精神遭受强制而不得已作陷害人的假证。
对于本案例案件,尤其是最终结果判处被陷害之人死刑,可见这一作伪证的严重危害性:因虚假的证言导致司法机关错误判决而又错误地执行最终被剥夺生命。生命对于一个人而言最为宝贵的,且只有一次。作伪证也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办案,将侦查方向引导入错误,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产生了严重错误的后果。
也不可否认国家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机关在办理涉及命案的极端不慎重、不负责任的办案态度。案后值得吸取的教训很多,办案责任制建立和责任追究刻不容缓。
事后,作伪证者因良心的遣责而主动投案自首并交出被陷害者无罪的证据,最终为无辜者平反昭雪发挥了作用,同时也将被胁迫做伪证的幕后操纵者揭露使真象大白发挥了作用,依法是可以对"作伪证罪"的协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刑法》关于伪证罪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者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伪证者犯罪系被胁迫,其后又自首和主动交出被陷害者无罪证据为平反该案的情节可以在三年及以下减轻判处。
如果不是主动自首,也未主动交出被陷害者无罪证据,而是司法办案机关自行纠错,对本案伪证者的"协从犯"的身份是不能认定的,且无任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该伪证罪者应顶格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文章转自:唐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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