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上级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原审法院可以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经上级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判丶发回原审‘’的一审程序的刑事案件,一审人民法院‘’无权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
为什么无权退回检察机关建议补充侦查呢?这是一个涉及刑事诉讼中公丶检丶法三机关各自行使职权的专业性问题:
一,一九七九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和补充被告人的建议权。即人民法院的对案件开庭前的‘’事前审查权‘’,在学界认为法院的‘’事前审查权和退回补充侦查权建议权‘’侵犯了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案件刑事原告的‘’诉权‘’(起诉谁丶起诉什么罪名丶量刑建议权),以及‘’谁主张丶谁举证‘’的诉讼证据原则,也有违‘’审判中立‘’原则。
二,一九九七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为体现‘’刑事原告诉讼自愿和审判中立‘’的现代诉讼理念,删除了原79年刑诉法关于人民法院经审查证据不足的刑事公诉案件可以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和补充被告人的建议权。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开庭审理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的,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处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经开庭审理,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仍然证据不足的,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变更起诉。该规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刑事公诉案件的‘’起诉权、变更起诉权丶撤回起诉的案件权‘’,因此,该刑事案件行使撤回起诉后,检察院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查后再行起诉(撤回起诉如果没有新的证据的,不得再行起诉的),或者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结合本案例所述问题‘’原一审法院接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后,原审法院应立即告知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案件材料退回检察院,而不能去‘’函‘’或‘’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至于最后案件‘’补充侦查后再起诉‘’还是‘’不起诉‘’,由检察机关依法自行决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