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受害人退房后遗留在宾馆内的财物,这种行为该如何认定责任?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这种行为仍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侵财数额达到法定‘’数额较大‘’,则因犯罪主体身份的不同分别构成了‘’盗窃罪‘’或‘’职务侵占罪‘’。
一,如果该盗窃酒店客房内旅客财物的窃者,属于混迹于社会丶流窜至酒店乘旅客不备而秘密窃取旅客的随行财物(旅行包,以及包内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等,己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如果该窃者所盗财物不够刑事处罚标准,并属初犯者,公安机关将对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行政拘留或罚款等。
二,如果该窃者属于‘’酒店内部工作人员‘’,比如客房部的服务员丶保安等人员,利用保安或打扫客房清洁卫生或整理客房的工作岗位的便利条件,乘旅客不备如出外之机窃取旅客旅行包箱的行为,这就是俗称的‘’内鬼‘’,又叫做‘’监守自盗‘’的行为,这种利益自己工作岗位的便利条件盗窃旅客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法律上为什么要将同样是盗窃旅客财物而要分别定‘’盗窃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呢?
就职务侵占罪而言,如果属‘’内鬼‘’的‘’监守自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除追究盗窃犯的刑事责任外,旅客还有权将‘’酒店‘’作为被告主张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酒店‘’保证顾客人身丶财产安全的法律义务。
四,至于‘’非法占有(盗窃)顾客已退客房遗留在房间财物‘’,虽然顾客已退房结束了双方合同关系,但是,依行业习惯和旅客曾与该酒店的合同关系,酒店仍依法有对顾客退房后遗留财物的代为保管的法律义务,如果窃贼或‘’内鬼‘’窃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仍属于构成犯罪的行为。
所以,旅客在酒店一旦遭迂盗窃致人身财产损失的,可以充分利用刑法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