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欠钱不还,还把房子过户给她姐,我该怎么办?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老赖‘’为逃避人民法院依生效民事判决其应当承担的‘’欠债还钱‘’的法律义务,而将自己应用于执行生效民事判决的该房屋而无偿过户给自己的亲姐规避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无效,胜诉的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该‘’无偿过户‘’行为无效,并要求法院执行部门将败诉‘’老赖‘’该房屋强制执行过户给胜诉的原告。
一,‘’欠债还钱‘’,乃几千年流传下来的华夏子孙们的千经地义,在当今法治社会建设的中国如果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欠债还钱‘’的败诉被告人有能力履行该生效判决而拒绝或变相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者就是我们平时俗称的‘’老赖‘’。对于民事‘’老赖‘’,我国民事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颁布了不少对‘’老赖‘’在民事交易丶外出旅游等多方面的限制。
二,就本案例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老赖‘’在应当依法履行法院生效而未履行‘’欠债还钱‘’义务之前所进行的大额交易行为必须按受人民法院的审查监管,那么,本案例中老赖将所有权属于‘’老赖‘’自己房屋无偿过户(赠送)给自己的亲姐姐的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依我之见:老赖在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欠债还钱‘’之前,无权将产权属于老赖自己的房屋‘’无偿‘’过户给自己的姐姐或其他亲戚,因为该房屋老赖有义务交由人民法院来变卖后偿还胜诉原告,而无偿过户给自己的亲姐姐,属于妨碍法院判决执行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在未完全履行‘’欠款还钱‘’的法律义务之前该‘’无偿过户‘’的行为是无效的。
三,怎么办呢?
胜诉的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被申请强制执行人(败诉被告人)未履行‘’欠债还钱‘’的判决义务之前将理应用于偿还债务的房屋‘’无偿过户‘’给他人的行为无效,并向国家房产管理部门送达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要求其协助执行并由房产管理部门宣告老赖无偿过户无效收回或注销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向法院申请拍卖‘’老赖‘’该房屋变现后实际生效民事判决。
以上意見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