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病人做慈善募捐的志愿机构因病人没有支付额外的执行费就把善款给了别人,这是否合理?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题主写了很长一段描述,大意为:本人是一四肢瘫痪的残疾人,前段有志愿者联系为其网上募捐22.9万元,转帐给医院11.9万元(己扣除3%的执行费),志愿机构向本人索要筹款额3%的执行费,本人因暂时没有支付这额外的执行费,其余筹款被以病情好转要出院为由转捐他人。在对好心人表示感谢之外,题主问:慈善机构在项目执行中在执行费之外向病患索要一定的费用合理吗?
在这段描述里,我们可以看出:1、受赠人是一个残疾人,这符合政策规定;2、募捐人是志愿者,其属于一志愿机构成员。也就是说:这是一个社会组织;3、志愿机构转款时已扣除所谓的执行费,又向受赠人索要执行费;4、因未交执行费,募捐款在执行了约50%之后,被转捐他人。5、志愿机构与受赠人之间是否签有捐赠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未予提及;另外,3%的执行费是志愿机构自行扣除还是医院扣除,也未予明确。
很显然,这里一个公益捐赠行为引发的问题。因此,这类问题就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去寻找答案。《公益事业捎赠法》规定:1、捐赠应该是自愿的、无偿的。即网上的捐赠者不能提出任何涉及经济利益的要求;2、扶助残疾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公益事业的范围,这个捐赠的受益人是合法的受赠人。3、志愿团体从事慈善事业,就必须是非营利机构,也就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它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社会团体的本质特征,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公益性社会团体虽然有权选定任何符合其活动目的不特定受益人,在整个募赠活动中,表面上是受赠人,但实质上只扮演着中介人的角色。其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应从利息等收入中开支,即必须从捐赠财产的增值部分中予以开支,而不得直接从捐赠财产中支出。
就实质关系进行综合分析:1、这是一起由社会公益团体做为中介人,为特定的残疾人公开在网上募捐医疗费用的公益募捐活动。在其整个活动中,在己经扣除一次所谓的执行费之外,还从受赠人处再一次索要支付所谓的执行费。仅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如全部实现的话,6%的捐赠款项进了社会公益团体的腰包,成了其收入或小金库;如没有提供合法的收费手续,也完全有可能直接进入志愿者个人的腰包。无论属于哪一样情况,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2、题主未提到,就一般要求而言,这类募捐活动应在事先签定一份捐赠协议,约定受赠人与社会公益团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便于双方监督执行。3、社会公益团体必然按照社会团体管理的要求,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后才能开展活动。假如没有进行登记,就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是违反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非法行为,应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坚决取缔。4、当然,题主如果认为社会团体在募捐活动中违法,有权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举报,要求查处。
这么说,看似冷酷无情,社会团体好心给残疾人募捐医疗费用,最后还有可能被举报。可事实上,其收取所谓的执行费,确实己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坚决制止。毕竟,法制社会,一切活动都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人、任何团体都不能例外。
从这个提问也可以得出结论:如何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让其即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又能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任重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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