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三级残疾证有什么用?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介绍一下我国残疾人分类、分级政策体系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残疾人分类分级政策《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的规定,我国残疾人被统一分为七个类型,即: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多重残疾。每一个类型的残疾又被统一分为四级。一般情况下,七个类型残疾中的一级、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残疾。
其次、相同分级之下的残疾轻重程度的比较更准确地说:虽然有七类残疾,每类残疾都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分级,但相同分级的不同类型的残疾程度是大为不同的,有轻重程度的差别,绝对不能认为所有一级的残疾程度相同,在政策待遇上也相同。实际情况根本不是这样的。一般情况下,相同分级的不同类型的残疾的轻重程度是:1、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最重。2、视力残疾次之。3、最轻的是言语残疾、听力残疾。
具体地说:1、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可以不受必须年满60周岁的条件,直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在其他条件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2、重度残疾人是一个弹性概念,有些省市没有把言语残疾、听力残疾一级、二级列入到重度残疾人范围以内,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原因是这两类残疾人,对人的劳动能力的影响有限,也不需要他人的照料和护理。3、有些省、市扩大重度残疾人范围,直接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三级纳入重度残疾人范围,当然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的一切优惠政策。总之一句话:对于残疾人,即要考虑不同类型残疾本身的差别,又要考虑相同分级的不同类残疾的区别,还要考虑不同地方政府具体政策的差别,做到即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确定是否落实有关政策,切不可一概而论。
三、精神三级残疾证有什么用?首先,精神残疾人,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残疾类型。之所以说它特殊,是因为这类残疾人,往往身体器官上表面看并无异常,但大脑有问题,思维混乱,处于病态之中,治疗效果也有限,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政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无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甚至需要他人贴身护理,有些还易肇事肇祸,现实生活中的表现有时还不如一个孩子,叫人十分头疼。因此,精神残疾人必须有监护人。
其次,不论哪一类残疾人,都没有与社会救助各项优惠政策之间的直接的对应关系,都要根据特困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规定的条件来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家庭各方面的条件,恰当地落实其应得的社会救助优惠政策。精神残疾确实是残疾程度很重的残疾类型,在其它条件相同时,应给予重点考虑,尽可能让其享受社会救助各项政策。
再次,一般情况下,精神残疾一级、二级可以直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不受必须年满60周岁条件限制,直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具体是:1、在把精神残疾三级纳入重度残疾人的省、市,在其他因素也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把精神残疾三级的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在满足低保制度规定的条件时,也可以纳入低保范围。在纳入低保范围之后,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不享受一项可以,享受一项可以,享受两项也可以。2、在未把精神残疾三级列入重度残疾人的省、市,原则上,只是符合条件了,可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但必须年满60周岁;可以纳入低保,但类别不宜太高;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3、当家庭情况较好时,可以按照单人户方式将本人纳入低保范围。总之一句话:三级精神残疾人要在政策允许的前提条件下,尽可能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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