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已死亡,养老金交了13年可以退吗?应该怎么退?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我来就题主提出的这个问题,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先给出结论: 缴了13年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本息,完全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还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为什么呢?
第一、法律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明确地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这个规定是极为重要的,它意味着,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无论是在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前,还是在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后,本人如果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其参保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的余额,始终是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即遗产,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更通俗地说,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如果不幸地死亡,只要个人账户还有余额,这个余额是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由其继承人依法予以继承,并不允许被充公或并入统筹基金,个人财产权利得到了有力的保护。也就是说:即使是发生了不幸,参保人并不会因为己经死亡,在经济利益上遭受到损失或受到损害。其依法缴纳养老保险中的个人帐户剩余资金,完全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领取,供其家人支配和使用。当然了,己经死亡的参保人在经济上并没有吃亏。
这里要着重指出的是:2011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有三大险种,分别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来说,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对于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来说,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很明显,这两大基本养老保险也都有个人账户养老金,当然适用前述有关继承的规定。
尤其要特别强调的是: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予以合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意见》中也明确地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这个规定,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完全一致。也就是说:两种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余额,都可以继承。
第二、回答题主的问题:人已死亡,养老金交了13年可以退吗?应该怎么退?关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的退休条件,《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即只有两个:1、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所谓的“法定退休年龄”,对于不同身份的参保人来说,并不相同;2、累计缴费达到十五年。这里要明确的是:缴费十五年,只是最低的缴费年限标准,少于十五年,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多于十五年,则适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规定,可以依法获得更高标准的养老金。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来说,《意见》也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心条件是三个:1、达到60周岁这个老年人的法定年龄标准;2、累计缴费达到15年;3、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很清楚:至少缴费满15年,即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底线标准,又是统一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己经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13年的参保人死亡,并没有达到累计缴费15的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也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这时,人己经死亡,就必须终止参保缴费,其己缴纳的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用俗话说,就是由其家人申请退回。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至于说应该怎么退,就很简单了:应由法定继承人提供死亡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关系证明资料(如户口簿、结婚证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参保社保经办机构的窗口办理,符合规定的,可以一次性办理完毕。
顺便提醒一句:鉴于《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符合相关规定的遗属,还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请在办理继承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一并予以办理。防止因不知晓政策而发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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