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全额承担社保,但是个人账户为什么不是全额进入?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毫无疑问,灵活就业人员最根本的特征是:没有用人单位,却要与有用人单位的企业职工按同一标准参保缴费,享受与企业职工完全相同的社会保险待遇。这就是一切问题的真相。为什么这样说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职工,共有四大类人群,分别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其中,前三类人员分别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种类型的企业参加了工作,都有用人单位,都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岗位和比较稳定的工资收入,是标准的单位人。法律规定:这三类人都是强制参保对象。其社会保险费都由个人和单位分别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可以缴费参加包括了“五险一金”在内的六大险种,险种最多,保障最为有力,个人的参保成本还不是太高。说到底:用人单位依法承担了大部分的缴费责任。毫无疑问,这就是单位人依法享受的职业优势。如:养老保险个人负担8%,单位负担16%;医疗保险个人负担2%,单位负担6%。在职期间个人和单位双方都必须始终缴费,根本不允许中断,直到退休为止。
与以上三类人比较,灵活就业人员最显著的特征是:完全没有用人单位。说到底就是自己找活自己干,自己承担一切后果的个体劳动者。因此,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社会保险时为非强制保险,由个人按照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自行决定是否参保,毫无强制性。可以自行选择参加的社会保险也只有两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保,其他的四个险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都是不能参加的,即便是彻底放开,极高缴费成本会让绝大多数人望而却步。
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的12%计入统筹账户,相当于个人承担了用人企业的统筹缴费。很明显低于企业职工双方的缴费比例4%。在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时,8%的缴费都由个人承担。就缴费参保的经济成本而言,灵活就业人员无疑是最高的,是经济负担最重的参保方式。
从政策角度看,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与企业职工完全相同,参保之后所享受的待遇也与企业职工完全相同。但正是因为没有用人单位,在企业中由职工和企业双方承担的缴费责任,自然就只能由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来承担。说到底:要享受相对较高的参保待遇,就必须首先承担很高的缴费。毕竟,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始终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否则,就是对企业职工的不公平。
在目前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每年的缴费金额大多在9000元-20000元的区间内。毫无疑问,没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身份缴费参保,大多数人是根本承担不起的。
更进一步讲,如果灵活就业人员既要享受与企业职工完全相同的待遇,又不想承担企业职工依法享受的用人企业配套缴费成本,较高的参保待遇当然就成了无源之水,世界上没有那么美的事情,那无异于耍赖。
降而求其次,就只能以城乡居民的个人身份,以比较低的缴费金额,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的两种社会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保。这两种社会保险都是非强制保险,缴费都相对较低,当然参保之后所享受的待遇也比例低。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所有个人缴费和财政资金补助、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根本不设统筹账户。在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时,所有的个人缴费资金和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全部记入统筹账户,完全禁止设立个人账户。
必须指出的是:如果强行将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统筹账户的缴费当然为零,按道理讲就彻底失去按统筹账户的缴费金额来核定基础养老金的资格,那就不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了,而是不设统筹账户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说到底:在缴费参加社会保险时,一切以缴费金额的高、低为唯一标准。更通俗地说,缴费决定一切。社会保险既不相信眼泪,不相信某些人别有用心的装穷卖惨扮可怜;又不相信所谓的贡献,依法缴税不过是每一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与社会保险是毫无法律联系、完全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情,只承认实实在在的缴费。没有高标准的缴费,无论你说出什么理由,肯定既毫无意义,又毫无作用。
毕竟,社会生活是非常现实的。身处什么社会层次,很自然就享受什么待遇。这才是社会运行的基本法则,任何人概莫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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