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想申请五保,一定要等父母去世之后才可以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题主的具体描述是:在法律上,认定父母对子女没有履行义务能力,是要等父母60岁以后,还是父70岁以后呢?
先说答案:一、二、三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是现行政策认可的无劳动能力,除此之外的其他残疾等级和残疾类型的残疾人,都不能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谈一下残疾人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法定条件。毫无疑问,残疾人是比较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按目前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我国将残疾人分为七大类,每一类又按残疾的轻重程度分为四个等级。总体而言:因部分肢体或身体功能的丧失,每一位残疾人的劳动能力都会受到或大或小的影响,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毕竟是其中的极少数。也就是说:至少在目前政策的界定上,绝大多数的残疾人还是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因此,郑重提醒广大残疾人朋友,对此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说到底就是:你所说的无劳动能力,与目前的国家政策很多时候并不是一回事。只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少数残疾人,才可以不受本人实际年龄的限制,申请将本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大多数的其他残疾人并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目前,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法规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总体而言:同时符合"三无人员”条件的“三类人”,可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所谓的“三无人员”条件,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赡养、扶养)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所谓的三类人,分别是指: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特定条件的残疾人。说到底就是:两头的一老一少,加上特定残疾人。
其次,介绍一下“三无人员”认定的具体政策规定。
1、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请看《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具体规定的截图。
也就是说:经过残疾鉴定之后,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直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对这几类残疾人,政策中根本没有提本人实际年龄的具体条件,即:都不受本人具体年龄的限制。通俗地说:政策中明确列出的上述几种残疾类型和等级的残疾人,本人已完全地丧失了劳动能力,根本没有通过劳动自己养活自己的可能性。这就意味着:这几种残疾人的生活来源,必须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来负担了。
2、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政策规定很简单,就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说到底就是:收入很低,没有高价值的财产。
3、残疾人的法定义务人,有就是有法定义务人,没有就是无法定义务人,根本不存在认定的前提。在一般情况下,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能由家庭中做为其法定抚养人的父母亲来抚养;或者由做为其法定赡养人的儿女来赡养;或者由做为其法定扶养人的配偶予以扶养。也就是说:残疾人的其他家庭成员,必须按照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承担起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4、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政策规定。真正严重的是:确实有一部分残疾人的法定义务人,还真的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那么,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认定为法定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呢?对此《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八条有明确的规定,请看以下截图。
也就是说:1、当法定义务人为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当法定义务人为60周岁以下的低保对象时,不能认定。要特别注意的是:残疾人的法定义务人中,只有年过60周岁的低保对象,才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其余的都不是。2、当法定赡养人为70周岁以上的低收入老年人时,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认定。3、当法定义务人为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且符合低收入家庭的条件时,是无履行义务能力。4、当法定义务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或者正在监狱服刑时,是无履行义务能力。很明显,认定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有非常明确、也很严格的条件限制的。毫无疑问,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一律不得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总而言之,残疾人只有在既符合无劳动能力的法定条件;同时又符合无生活来源的条件;还符合无法定义务人的条件;或者符合有法定义务人,但法定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时,才可以依法合规地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最后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想申请五保,一定要等到父母去世之后才可以吗?综上所述,我们就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只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才是真正的无劳动能力。具体的范围是:一、二、三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除以上残疾类型和残疾等级之外的所有残疾人,都不能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2、在确认属于无劳动能力之后,还必须同时满足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时,才必须将此类残疾人纳入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之中。当然,不符合三无人员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行,都是违反政策规定的。说到底就是:在家庭范围之内,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本无法解决,只能通过社会救助的办法加以解决。这就是社会救助制度的真正价值所在:帮助真正的社会弱势群体,以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关于残疾人的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界定,条件是很严格的。说到底:所有特困人员,都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当法定义务人为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时,才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当法定义务人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还必须同时符合低收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个方面的条件之后,才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当法定义务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或者正在监狱服刑时,只要求符合家庭财产方面的条件。
因此,符合“三无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就完全可以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至于父母亲在60周岁以上,是对法定抚养人的要求,仅适用于其父母亲是低保对象时;至于父母亲在70周岁以上,也仅适用于父母亲必须符合低收入家庭在收入、财产两个方面的要求,这里根本没有要求其父母亲必须去世的说法。可以肯定:题主对此的理解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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