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有很多限制,找工作都麻烦,这样合理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题主的具体描述是:有些人只是一时糊涂,犯了一些错误,他们也接受了惩罚和教育,想重新做个好人。结果因为案底的存在,很多工作干不了,处处碰壁,导致有些人又重新走上了老路。就不能给他们一个宽松公平的环境吗?
毫无疑问:刑满释放人员在找工作时所受到的种种限制,是由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从根本上决定的。这样做,当然是合法、合情的,至于说是不是合理,只能说人见人殊、各执一词而已。为什么这样说吗?
第一、先看刑法的规定。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非常明确地规定: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这就是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用最简单的话概括,就是:除了犯罪时尚未年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未成年人之外,凡是受到刑事处罚的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参军入伍、重新就业时,必须如实地向有关单位报告本人的刑事处罚经历,接受有关单位的审查。很明显:这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如果不如实报告,隐瞒曾经的犯罪经历,肯定是违法行为。这是确定无疑的事情。
第二、再看我国惩戒制度的基本构成。从目前的法律体系来看,对于普通公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由公安机关直接执行完毕,就彻底完事了。说到底:治安管理处理,只是比较简单的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就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对已构成刑事犯罪的居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事处罚既包括了五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又包括了三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毫无疑问,是处罚力度最大的司法处罚措施,最后由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并按规定作出刑事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讲,把触犯了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了刑罚,轻飘飘地说成是犯了一些错误,毫无疑问就是认识极不到位,企图为自己开脱,一心想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肯定是完全错误的说法。毕竟,每一位公民必须遵纪守法,不违法犯罪,应该是最为基本的底线要求和行为规范。一旦犯罪了,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就是必然的结局。所谓的好汉做事好汉当是也。
毫无疑问,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首要的前提都是犯了错,当然也适用于所有的我国公民。但在犯错的轻重程度上,就有了本质性的区别。治安管理处罚就比例轻,刑事处罚当然就比较重了。只要触犯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论你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好,还是企业职工也罢,或者是没有任何职业的公民也一样,都必须毫无例外地接受法律的制裁。这就是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任何人都必须遵守,任何人都不得例外,对任何人一视同仁。
第三、介绍一下现行主要法律对刑事犯罪人员的惩处措施。按现行法律制度,对不同社会身份的刑事犯罪人员,进一步的惩处措施是有一定区别:
1、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在职的这两类体制内工作人员,一旦被判处了刑罚,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绝大多数人还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是党员的,基本都会被开除党籍;同时还必须给予与其犯罪轻重程度相匹配的政务处分,大多数人会被开除公职,极少有例外情况。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对有犯罪前科的刑满释放人员,永远地关闭了通过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考的方式,重新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资格。对此,《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
也就是说:有犯罪前科、被开除党籍、被开除公职、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法律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一律不得将此类人员录用为公务员。
在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虽然尚无明确的政策规定,但从目前能见到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公告看,与公务员录用的要求几乎完全一样。也就是说: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人,根本不可能被聘用。
2、企业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在职的企业职工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企业就完全有权单方面地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至少国有企业招收企业职工时,对有犯罪前科的刑满释放人员,会以面试不合格、政审不合格的理由,拒绝招收。从宏观的角度看,这其实是一种前置性的预防措施,以防用人不善,留下隐患。
说到底:有犯罪前科的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时,《刑法》明确规定必须如实地报告犯罪前科,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要进机关、事业单位,绝对没有任何可能性;要进各方面条件好、待遇优厚、社会普遍看重的各类国有企业,将是一些极为困难的事情。
第四、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刑满释放人员,有很多限制,找工作都麻烦,这样做合理吗?更宏观地说,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一个人一旦被判处了刑罚,肯定会背负一辈子,影响一辈子。要重新就业,就不仅必须面对明确的法律限制,可以肯定:法律的规定当然必须执行,这没有任何问题;还会遭遇很多无形的限制甚至是有意、无意的歧视。在目前情况下,这是不太可能解决的问题。说到底这是国家宏观层面的法律制度从根本上决定的。这样做,当然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至于题主问是不是合理?坦率地说,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对于这个问题,目前法律界人士也是争论不休,莫衷一是。我个人的看法是:至少目前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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