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强奸男子怎么判,你怎么看?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我们关注到的性侵、强奸案件中,受害者基本都是清一色的女性或者未成年人;
倘若你听到一个男子被女性性侵,你的第一反应会是什么呢?“快给我讲讲细节”或是“他怎么这么好运”?
转念一想,如果男子打心底里不愿意与女子发生关系,而女子又使用了暴力等胁迫的方式与其发生关系,她是否构成强奸罪呢?很遗憾,女子并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具体到《刑法》中,《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凡是构成“强奸罪”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违背”的方式包括暴力等胁迫手段;二是真正发生了关系,如果未得逞,那么属于“未遂”,可轻判;三是被侵害的客体是“女性”。
从最后一个基本条件可以看出,被侵害的客体是女性才构成“强奸”,如果女性违背男性的意志与其发生关系,即便使用了暴力或者其他胁迫手段,受限于被侵害客体是男性的身份,法律上也不构成“强奸罪”。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女性在这方面就得不到约束、更不意味着女性的此种行为就是合法的、得不到惩罚的,实际上针对此类案件,法律上还有其他的罪名可以给其定罪,一是“强制猥亵罪”、二是“故意伤害罪”。
在过去,“强制猥亵罪”的被侵害主体也是“妇女”,与强奸罪类似;不过,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审议通过,“强制猥亵罪”的猥亵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即“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
也就说“强制猥亵罪”同样适用于犯罪主体是女性、被侵害客体是男性的案件,不过“强制猥亵罪”的处罚比起“强奸罪”要轻一些,一般情况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起强奸罪的3-10年明显要轻。
除了“强制猥亵罪”能给予约束外,如果给男性造成其他的伤害,那么也可以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处罚可以达到死刑。
“女性强奸男性”看起来不可思议,但是也并不是没有过这种案例,我们来看一下事情经过和处罚结果:
早些年,18岁的小张利用业余时间到洗浴中心兼职服务员,端茶倒水赚取生活费和学费。某一天,洗浴中心来了三位散发着“暴发户”气质的妇女,先是在包间内打麻将,小张就负责为三位妇女端茶倒水。
看小张年轻又长相清秀,三名妇女对小张起了歹意,自知依靠蛮力“制服”不了小张,于是哄骗小张喝下了加有迷晕药物的水,小张神志不清之下,被三名女性强迫发生了关系。
事后小张报警,并到医院做了检查,鉴于小张是男性,而在三名女子的强迫行为之下,小张部分功能丧失,身体受到不小的损伤。后来三名女子被以“强制猥亵”和“故意伤害”被依法论处了。
试想一下,如果角色转变,侵害方是男性、被侵害方小张是女性的话,那么三人就不会以以上两个罪名论处了,等待他们的是更为严厉的“强奸罪”甚至是轮奸罪。
全球范围内,与我国类似,“强奸罪”是重罪,而且不少国家都将被侵害的客体从“女性”扩大到了“他人”,也开始保护男性群体的利益,比如:
2012年1月起,美联邦司法对“强奸”的定义做出了扩大解释,把对男性的性侵也视为强奸的一种;
1975年,应该对首例“女性性侵男性”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有罪判决,最终她被以“强奸罪”起诉并被判处12个刑期;
德国在1998年同样将范围扩大到男性;意、俄、日等国家也对受侵害的女性和男性做出了平等保护。
说到我国,之前“强制猥亵罪”的被侵害客体范围也是女性,但后期的修正案将范围扩大到了男性,相信随着司法的进步、随着男女在各个方面的平等,未来“强奸罪”也不排除效仿“强制猥亵”范围扩大化的可能。
综上而言,“女性性侵男性”,根据当下我国法律法规,构不成强奸罪,最多以强制猥亵或故意伤害论处,惩罚措施较强奸罪要略轻一些。但是随着司法进步,未来不排除范围扩大化的可能,毕竟男性的各项权利同样需要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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