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环境中,即使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仍涉嫌强奸罪,为什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特殊环境下,即使女性自愿发生关系,但仍当以强奸罪论处”,看似不合法条之规定,但其实有其道理,我们结合几个实例来看一下。
首先,《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出了释义: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构成强奸的基本认定点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愿”,说得通俗点就是同意与否,如果不同意,那么实施侵害的主体为了达到目的通常会使用暴力手段、胁迫手段,双方多会有撕扯、搏斗、拉锯的痕迹,大多伴随外伤。
“如果妇女同意,即不是“违背意愿”,自然不构成强奸”,但是特殊环境下依然涉嫌强奸,我们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
一:
刘某(女)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收押于看守所,刘某男朋友为了让刘某在看守所内得到“照顾”,找到看守所工作人员王某,多次宴请并给予1万元财物,希望王某多关照刘某;
2010年8月份,这天周六,王某以其他事由将刘某叫到自己的办公室并在刘某的同意下与其发生了关系,而换来的“好处”是刘某被提前4个小时释放。
这个案例中,刘某自愿与王某发生关系,但他仍构成强奸罪,虽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刘某也没有反抗,但是这都基于监管场所的特殊性,使得刘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否则就可能被掌握实权的王某“穿小鞋”。
二:
2020年9月份某天,鹤岗黑车司机冯某拉上了乘客李某(女),目的地是远离城市地处偏远的泰兴煤矿;
行车途中,冯某产生了歹意,当车子行驶到一片荒凉之地时,冯某发现此地人烟稀少,如果作案,那么很难有人发现。于是冯某停下车,在南山苗圃深处与李某发生了关系。
整个过程中李某并未反抗,但是后来报警,冯某以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
此案中,李某虽然自愿,但是其自愿的原因实属无奈,因为当时地处偏僻,倘若她有所反抗,那么不排除冯某做出一些威胁到李某人身安全的事情,在“保命第一”的大前提下,李某不得不顺从,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综上两个实例,即便女性当时“自愿”,但此自愿非彼自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愿,一定是牵扯到一些更至关重要的问题,让被侵害人“没有选择”,比如牵扯到利益、惧怕侵害人手中的权利、惧怕、惧怕侵害人威胁到自己的生命等等,属于“不知、不敢、不能反抗”的情形,而这些情况下侵害人依然涉嫌强奸。
另外,《刑法》第236条规定: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即,即便14周岁以下女性自愿与其发生关系,依然以强奸罪论处,不存在自愿或非自愿上的区分。
其实实践中还有很多类似的情形也构成强奸,即便是在当时妇女自愿的前提下,比如:
用灌酒或者药物的方式使得妇女的意识不清醒甚至出现了偏差,妇女在错误的认知下不知反抗,甚至是主动自愿,都构成强奸;
再比如冒称妇女的丈夫或男胖友,骗取妇女的信任与其发生关系,也涉嫌强奸;
利用封建迷信思想,或者以“治病”为名与女性发生关系,也涉嫌强奸;
再就是与身患重病或年老体弱的妇女发生关系,虽然没有暴力上的胁迫,但属于“不能反抗”的情形,涉嫌强奸。
综上来说,构成强奸罪并非一定是采用了“暴力”等胁迫手段,也并不是一定伴随着拉扯、厮打、反抗或其他外伤,采用“软暴力”的方式与妇女发生关系,妇女虽自愿,但属于“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情形下,依然涉嫌强奸。
当然,实践中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动机行骗”,意思是妇女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事后报警强奸的情形,目的在于达到勒索钱财等非法目的。这种情况不是没有出现过,是否构成强奸还要依据证据来判断,判定妇女当时是否真正处在“孤立无援”的境地中,如果明明可以反抗但不反抗,默认行为的发生,那么就不属于强奸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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