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被强奸所生,其父未抚养却要求其养老,拒绝其要求违法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看起来荒诞无比,但现实中还真有这样的案例:
80年代初,时年23岁的女子被40岁的邻居性侵,事情败露后,男子因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被性侵后,女子怀孕了,出于对女儿名声上的保护,女子父母匆忙将女儿嫁给了当地一位没有生育能力的残疾人,次年女子诞下一名女婴。女婴的生父在监狱中服刑,一直到女婴长大成人也未曾尽到一天的抚养义务。
本来一家三口过得还可以,但没成想经过减刑后,当年的强奸犯生父在2000年初出狱了,当他得知当年被他强奸的女子怀了他的孩子后,经多方打听找到了母女二人,并提出了父女相认的要求,要求女儿给自己养老。男子同时威胁到,如果女儿拒绝赡养将诉诸于法律诉讼。
此时的女儿已经长大成人,当年的强奸犯也已经60多岁且身患疾病,那么此时生父提出赡养的要求过不过分呢?如果女儿拒绝给其养老,违法吗?
首先,男子要求女儿给其养老的前提条件是证明两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子女赡养父母是一种法律义务,无论是收养关系还是血缘关系的子女对其父母都有赡养的义务,且血缘关系中的婚生、非婚生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义务。
在这个具体事例中,男子与女儿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所以从技术层面来讲,要想获得女儿的赡养,首先是要证明二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只有证明存在血缘关系才可能争取到女儿的赡养,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
要证明两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就要进行“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又分为亲子鉴定和司法亲子鉴定两种类型,在该事例中,男子为了争取到女儿的赡养,必然会诉诸于法律诉讼,其亲子鉴定就属于司法亲子鉴定的范畴。但是司法亲子鉴定中,要求成年被鉴定人均应本着自愿的原则,被鉴定人有权通过拒绝鉴定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
也就是说女儿可以拒绝亲子鉴定,即便她真的与男子存在血缘关系,只要她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男子就无法证明自己是她的生父,女儿自然就不必对其履行赡养义务。
这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特殊在男子无法证明他与女儿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因此也就得不到赡养。
但是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两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已经成为既成事实,比如当年通过技术手段已经证明“强奸致孕”,无需再重复进行亲子鉴定。那么这种基于血缘的父子(女)关系下,生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孩子能拒绝给其养老吗?
第二,“血缘关系”已成立,子女很难摆脱赡养义务我国多部法律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应履行赡养扶助义务,这里所说的“赡养扶助义务”不以父母是否抚养为前提、也不以子女是婚生与否、血缘关系还是收养关系为前提。
也就是说,虽然《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看似表达的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即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前提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在实践中,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不以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为前提的,即便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绝大多数情况下,成年子女依然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三种情况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
除了以上三种情形之外,其他任何一种情形一般都是不能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
具体到该问题中,虽然孩子是遭到性侵后所生的,但是如果孩子不属于无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收入不足当地平均水平等情况,生父对其也没有严重犯罪行为的,那么孩子就应该对其尽到养老的义务。
作为一名旁观者,从情感的角度来讲自然不希望孩子对其所谓的生父履行赡养义务,但是一切都要基于法律,既然法律法规规定此种情况下所生的孩子也需要对生父尽赡养扶助的义务,那么子女就应该履行,而不是一味逃避责任。
写在最后:综上所述,对于性侵后所生的孩子这一特殊情形,生父想要争取赡养的前提是证明两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血缘关系是赡养的基础、是前提,司法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成年的孩子可以拒绝做亲子鉴定,自然也就不必尽赡养义务。
但如果已有证据证明两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那么孩子成年后很难逃脱赡养义务,且赡养义务不以父母是否尽到抚养教育义务为转移,除非孩子是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免于赡养义务。
从另一个角度讲,生父有犯有强奸罪,他的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他被赡养的权利却没有被剥夺,因此也应被赡养。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码字不易,给点个赞、点个关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