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为工作较早的人缴纳公积金,其余的人却不给缴,这样合法吗?没缴的怎样主张权益?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确实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就是有些工作单位在刚开始建立企业单位期间招聘的首批员工或者说,很早之前招聘的员工,那么都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待遇,那么之后由于用工成本的增加,企业单位经营效益的下降,那么对于后续进到公司的员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这种情形确实是比较常见的。
严格意义上来讲,从法律角度来考虑的话,它是合法行为,这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在劳动合同法中或者说社会保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要为员工来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待遇,所以说住房公积金它不属于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它只是属于条例的规定,所以说它不属于违法的范围。
但是如果所在的企业单位没有给员工交纳相应的社保,这种情况下就触犯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企业和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在30日内就应该为自己的员工购买相应的社保,这个社保主要包括的是五险,实际上它并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待遇,所以只要能够缴纳五险待遇就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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