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个税规则,全年年终奖处理规则有两种情形:
一、个人月工资不足3500元
年终奖个税=(工资+全年一次性奖金—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先算(工资+全年一次性奖金—3500元) ÷ 12个月,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出对应的税率。
比如:张三在2018年2月14日取得的工资收入为34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0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张三应纳税额为:[24100-(3500-3400)]×10%-105=2295(元)
二、个人月工资超过3500元
年终奖个税=年终奖x对应税率- 速算扣除数
其中年终奖对应税率与速算扣除数如下表:
级数 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假如:张三在2018年2月14日取得的工资收入为35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张三应纳税额为:24100×10%-105=2305(元)
三、个税盲区问题 (年终奖宁可少千元不要多拿一元问题)
对年终奖处于某个区间时候,年终奖与实际拿到手的年终出现倒挂问题,就是常说的“税收盲区”,在这个区间,所得增加与税负增加不相匹配,税收调节功能的失效与盲目,出现多劳少得问题。
举例说明:
张三的年终奖是18000元,18000/12=1500,对应税率3%,速算扣除数0,个税是18000*3%=540元,到手年终奖=18000-540=17460;
李四的年终奖是18001元,18001/12=1500.08,对应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105,个税是18001*10%-105=1695.1,到手年终奖=18001-1695.1=16305.9
可以看出,李四的年终奖比较张三多发了1块钱,但到手的奖金反而少了1150.10元。
对于年终奖为18000的人来说,缴税:18000×3%-0=540,所得:18000—540=17460;
对于年终奖为X(X ≥ 18001)人来说,缴税:X-17460=10% X-105,解得 :X=19283.33。
这个[18001元,19283.33元]就是税收盲区,19283.33就是与18001对应的一个盲区的上限,与此同时,19283.33也是一个平衡点。年终奖金额在这个盲区内,出现多劳少得,实际拿到手的奖金要少1155.10-1283.33元。但如果年终奖超过盲区上限后,年终奖又会体现多劳多得,直至下一个盲区。
通过计算,年终奖个税税收盲区有六个:
[18001元,19283.33元]
[54001元,60187.50元]
[108001元,114600元]
[420001元,447500元]
[660001元,706538.46元]
[960001元,1120000元]
在上述六个盲区内存在年终奖在这六个盲区,宁可少千元不要多拿一元问题。
如何规避税收盲区,合理避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