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一次奖金如何与当月工资一并申报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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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个税规则,全年年终奖处理规则有两种情形:

   一、个人月工资不足3500元

年终奖个税=(工资+全年一次性奖金—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先算(工资+全年一次性奖金—3500元) ÷ 12个月,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出对应的税率。

比如:张三在2018年2月14日取得的工资收入为34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0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张三应纳税额为:[24100-(3500-3400)]×10%-105=2295(元)

   二、个人月工资超过3500元

年终奖个税=年终奖x对应税率- 速算扣除数

其中年终奖对应税率与速算扣除数如下表:

级数 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假如:张三在2018年2月14日取得的工资收入为35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张三应纳税额为:24100×10%-105=2305(元)

   三、个税盲区问题 (年终奖宁可少千元不要多拿一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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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年终奖处于某个区间时候,年终奖与实际拿到手的年终出现倒挂问题,就是常说的“税收盲区”,在这个区间,所得增加与税负增加不相匹配,税收调节功能的失效与盲目,出现多劳少得问题。

举例说明:

张三的年终奖是18000元,18000/12=1500,对应税率3%,速算扣除数0,个税是18000*3%=540元,到手年终奖=18000-540=17460;

李四的年终奖是18001元,18001/12=1500.08,对应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105,个税是18001*10%-105=1695.1,到手年终奖=18001-1695.1=16305.9

可以看出,李四的年终奖比较张三多发了1块钱,但到手的奖金反而少了1150.10元。

对于年终奖为18000的人来说,缴税:18000×3%-0=540,所得:18000—540=17460;

对于年终奖为X(X ≥ 18001)人来说,缴税:X-17460=10% X-105,解得 :X=19283.33。

这个[18001元,19283.33元]就是税收盲区,19283.33就是与18001对应的一个盲区的上限,与此同时,19283.33也是一个平衡点。年终奖金额在这个盲区内,出现多劳少得,实际拿到手的奖金要少1155.10-1283.33元。但如果年终奖超过盲区上限后,年终奖又会体现多劳多得,直至下一个盲区。

通过计算,年终奖个税税收盲区有六个:

[18001元,19283.33元]

[54001元,60187.50元]

[108001元,114600元]

[420001元,447500元]

[660001元,706538.46元]

[960001元,1120000元]

在上述六个盲区内存在年终奖在这六个盲区,宁可少千元不要多拿一元问题。

   如何规避税收盲区,合理避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