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认缴期满前股权转让或延长期限是否还要承担出资义务?

这个问题是认缴制设立公司关于出资义务的范畴!认缴期满之前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延长认缴期限的,认缴义务时间延长。发生股权转让,认缴义务和公司资产同时卖给受让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出让人不再承担出资义务!在认缴期限内实缴注册资本的义务,有受让人承担!

因此,出资义务在现实经济法律关系中,表现为清偿责任或者偿债义务!

   一、认缴义务

认缴制设立的公司,认缴期限以经营最长期限为上限;认缴期到期后,可以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且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大概率根据公司需要会核准延期。根据认缴期限的相关规范,认缴期不再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障碍!

也就是说,只要不发生法定的偿债强制性责任,认缴期限在现实工作中具有较大弹性!

   二、偿债义务和认缴资本

公司属于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主体,对外偿债义务一公司资产总额为上限!对于股东而言,当发生公司资产总额不足于清偿债务时,股东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上限,承担有限责任!

   三、股权发生转让时的偿债责任

1、股权转让的本质

股权转让的本质的本质,是出让人将公司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包括法定的出资义务转让,继而衍生为一种偿债义务!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出让人没有抽逃公司资产等违法行为,利用股权转让逃避债务的主观。现实工作中,正常的股权转让不影响出资义务转移给新股东!股权转让后,对应的认缴义务(出资义务)由新股东承担!

2、股权转让时的认缴义务

现实工作在,股权转让前认缴期没有到期,正常转让股权即可;认缴期到期,可以申请延期,不构成股权转让的阻力。认缴义务和偿债义务,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发生转移!

   四、综述

公司股权发生转让事项时,通常认缴义务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转让。认缴期或未到期,或到期可以申请延期!认缴义务随着股权发生转让,认缴义务和偿债义务随之由新股东承担!除非有证据表明,出让人有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偿债义务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