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前的交通事故法院还会受理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法院不会受理。
一,如果是交通事故后果严重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该叫‘’交通肇事罪‘’,无论一九七九年《刑法》还是一九九七年和以后历次修订《刑法》,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一人负主负或全责的丶死亡三人负同等责任的丶重伤一人负全责、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能赔偿的……等等应当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例中的交通事故是否具有上述法定严重后果,是否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至少到现在我们是不清楚的,‘’十几年前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都不清楚又怎么可能按照刑事法律规定去算‘’刑事追诉时效‘’呢?
二,关于‘’交通肇事罪‘’案的管辖问题,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可见,交通肇事案不是可以由公民个人以‘’刑事自诉‘’的形式向法院起诉的,必须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如果未经公安、检察机关作出不立案不起诉决定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会依法不受理或驳回起诉。
三,如果本交通事故仅仅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诉讼,其诉讼时效按照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定:从知道或应当侵权结果后三年内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可是本案例‘’当事人自知道被侵权已过十几年了‘’,早已超过法定民事侵权责任诉讼时效,因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结果是可想而知。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