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还可以调解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您的一个大问题里包含了很多的小问题,而这些小问题您又存在很多理解上的错误,我来逐个予以纠正。
首先,法院的工作,不论是审判还是执行,调解都是贯穿于整个工作当中。相比于审判阶段的调解,执行阶段的调解更加重要。尤其是当案件即将处于终本状态时,往往通过调解,案件还能有继续执行的可能性。但要是终本结案,要想恢复执行,可不是那么容易的,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才可以恢复,因此执行阶段的调解是执行的必要手段之一。
其次,至于您说的,执行阶段的调解是在打审判人员的脸,那更是无稽之谈了。诉讼阶段,审判人员之所以积极主张调解,完全是希望原被告能对某项纠纷达成合意。法院居中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与判决的效力是一致的,都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要知道审判阶段也可以不主持调解,直接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宣判,相比于判决,调解的方式结案,更有利于息诉。而执行阶段的调解,非但不是再打审判人员的脸,反而能促进案件更好的结案,能推动生效法律文书尽快得到执行的,因此执行阶段的调解只会锦上添花,不会增添负面色彩。
再次,你又把执行和解理解错了。执行和解那是执行案件的重要的结案方式之一。执行阶段既有调解又有和解,调解是手段,和解是结案方式。而且执行和解也有执行法官的参与,并非你所说的没有公权力的参与。要知道执行案件已经立案了,此时法院已经介入,在法院主持下,你二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方式来结案。除此之外,私底下达成和解协议,没有法院确认,一旦被执行人还不上钱,这个和解的方案对案件的执行起不到什么积极作用。
最后,二审达成了调解,可不意味着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存在的意义了。要知道这是二审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可不是直接改判。只有推翻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才会失去存在的意义。而且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与否,主要是通过审查发现有没有不开庭审理的因素存在,您说的那个新证据新理由新情况只是不开庭审理的情况的一种而已。要知道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等也是可以不开庭审理的。
文章转自:法律解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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