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交社保新规后,基数降低了,以后退休金如何计算才能合理?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2019年5月,我们国家实施了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新规。这新规实际上还是指社保缴费基数的变化。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新规过去很多地区采用的社保缴费基数是按照当地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的。按照国家2019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要求,从2019年5月起各地要使用全口径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作为缴费基数的下限和上限。
由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比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要高很多,而且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数量要比非私营单位要多得多。所以,使用全口径计算以后,社会平均工资比单纯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要低了20%左右。安徽省2017年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平工资是5660.58元,调整后的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变成了4518.74元,降低了25%。
因此,很多地区使用了新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反而比去年的社保缴费基数还下降了不少。山东省2017年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是5775元,而2018年使用的全口径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只有5449元,反而降低了326元。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可以从60%~300%任选一个缴费基数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这就出现了2019年比2018年缴费水平还低的情况。
缴纳钱数少了,养老金如何计算才公平呢?按照我们的养老金计算公式,缴纳养老保险生成的养老金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跟退休时个人账户的余额有关,缴费基数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钱数就越多。而且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继承,不会存在太大争议。
基础养老金跟社会平均工资相挂钩,按照100%基数缴费一年,可以领取1%的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如果说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变化,自然会大幅降低基础养老金待遇。
解决方案之一:分段计算。
不过,我们的缴费指数本身就等于当年的缴费基数除以当年的社平缴费基数。当年的社平缴费基数,实际上又是上年度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因此,未来退休过去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仍然使用未来年份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现在使用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的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按照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缴费年限分段计算,可能会非常公平。
但是,未来由于是否能够继续公布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还存在未知数。毕竟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并不仅仅是城镇非私营单位,主要人员还是私营单位人员。这种方案很有可能行不通。
解决方案之二:向前推算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
虽然说我们过去按照60%基数缴费,缴费指数是0.6,但实际上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比当时的社平工资要低的多。这样可以推算出来的缴费指数更高一些。
缴费指数越高,计算出来的养老金就越高。比如按照100%基数缴费,可以领取1%的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而按照60%,只能领取0.8%的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这样也能够实现高缴费基数,高养老金待遇。不过这种情况下,高缴费基数增加的养老金,赶不上高的社平工资计算养老金来的划算。
当然如果形成差额,可以通过5~10年的过渡期予以解决。
解决方案之三:过去缴费年限直接计算养老金。
更改社会平均工资以后,我们仍然具备对以前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养老金的能力。可以对以前缴费年限产生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出来。然后按照以后每年国家公布的养老金平均增长率进行增长。
比如我们缴纳社保12年基础养老金是12%的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社平工资是6000元,这样每月就是720元基础养老金。2019年养老金增加了5%,那么基础养老金就是756元。
其实,每一类方法都有每一类的道理,国家也确定要出台过渡性方法,保障我们退休人员的待遇平稳过渡。请大家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