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补偿调休与拿加班费的决定权属于企业还是劳动者?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在工作时间安排上,究竟职工掌握决定权还是企业呢?具体来说还是要分情形的:
第一,普通工作时间的安排。
作为企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上,应当是遵循企业的安排。不可能说,标准工时制,就是要周一到周五,每天工作八小时。比如说超市工作人员,周六周日是最忙的时候,几乎不可能安排这两天双休的。
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标准工时制是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的制度。
《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周工作六天,只要不超过40小时也是允许的。
如果企业这样的工作制度普遍不接受,职工就不会去这儿打工了,这也是社会社会就业竞争的一种结果。
不过,劳动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的规定,每周哪一天属于工作时间,那么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执行。如果单位要想单方面变更,双方就需要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的协商了。
第二,加班和加点的区别。
我们大家实际上多数情况下把加班的概念扩大化了。
加班,实际上是原本不上班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安排上班,一般就是占据了一个休息日,增加了一个工作日。一般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工作日安排工作。
加点,实际上是在某个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额外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这属于按照150%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况。一般又称为“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法,对于延长工作时间是有明确的法律限制的。比如说,要想安排延长工作时间,首先要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履行的程序是经工会和职工本人同意,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国家一般建议每日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三小时。而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中对于休息日安排工作并没有作出限制。只是明确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200%职工标准工资的工资报酬。法定休息日是300%。
休息日是否安排职工工作,实际上是企业的权力。毕竟企业安排职工工作,是出于生产经营角度出发。职工是企业的一份子,应当服从安排。就跟带薪年休假一样,具体哪一天休假,企业可以参考职工意见。但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安排年休假的权力是企业拥有。
企业也可以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职工应当服从安排,这都是不违反劳动法的。
2018年5月,扬州一家企业安排两名职工周末加班,但是两名职工没有服从安排,结果造成了单位损失。最后法院判决职工赔偿单位1.8万元。
所以说,在延长工作时间方面,由于可能会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因此必须要职工同意才可以;至于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是否安排调休或者支付200%的加班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权力,否则用人单位真的就无法进行生产管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