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把土地租给个人,租期五十年,现在政府修路征地,村委应该怎样给征地补偿款?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个人承租了村集体用地,承包地后来被征用修路,应该给予承包人多少补偿款呢?
首先,我们先来看村集体用地对外承包方面的规定我们先指出提问者问题中的一个错误—“租期五十年”,实际上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耕地承包期最长为30年、草地承包期最长50年、林地70年。承包合同结束后,同等条件下,原承包人可以优先续租,但如果是耕地一次性承包50年,这本身就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再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村两委或村干部并不能擅自将土地承包给集体经济以外的第三人,如果要承包,那么必须征得村民会议2/3以上人员的同意,或者征得2/3村民代表的同意,且报乡镇政府同意后才能对外出租。
再就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后,应该用于农业项目,如果在工地上办厂、搞养殖,这本身就违反土地使用的原则,承包协议也就无效了。
综上而言,第三方承包村集体土地必须符合以上三个基本条件,即租期在最高期限之内、程序合规、用途合规,只有满足这三个条件,在承包地被征用修路的时候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租地”不等同于“买地”,况且村集体用地也不允许买卖流通,本质上租赁的土地所有权还归全体村民所有,因此,在土地被征用后,获赔款项应该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在给予承包人一定的补偿。
那么承包人可以获得哪些补偿呢?补偿标准是多少呢?
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承包人能获得的补偿来源于两大块,一是地上附着物,比如承包人建设的供水系统、储水池、水井等;再就是“青苗补偿费”,即地上农作物或者经济林木、果树等。
除此之外,被征用的土地还会获赔“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不归承包人所有,而是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即村集体经济全体成员所有。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并没有一个完全一样的标准,各省有各省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可以归集体所用,比如用于集体经济发展、用于村里基础设施建设等;也可以在村组织内部进行合理分配,用于农民的生活、生产和安置等。
综上而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归承包人所有,“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那么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呢?
这个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主要与地区经济状况、粮食(树木)作物的市场价值、每亩的产量、距离生长成熟的时间等因素有关系,但是一般不高于本村上半年平均产量的总值。
地上附着物也会给予一定的补偿,比如前文所说的蓄水池、水井,还有就是围挡、畜禽舍、电力通讯设施等等。但是对于征地前突击建设的地上附着物是不给予赔偿的。
综上而言,村集体的土地在被征用修路后,能获得的赔偿款有三项,“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赔偿款”,基于土地所有权依然在村集体手里,所以“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任何承包人都无权索要这部分补偿;承包人拿到的补偿仅限于“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赔偿款”,这两项的补偿标准在每个地区都不一样,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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