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代有一个群体叫“精简退职职工”有人了解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精简退职职工,是特殊时代产生的一类特殊人群。
1958~1960年,由于“大跃进”运动的兴起,全国开始了全民炼钢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同时,交通、邮电、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也都开展“全民大办”。1960年冬,才被制止。但是,在这期间全国多了很多企业。
又由于经历了1959~1961年自然灾害,粮食供应趋紧。1962年5月27日国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减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的决定》,明确指出“职工人数还超过实际需要很多,城镇人口也大大超过了农业提供商品粮食和其他产品的负担能力。”
毕竟当时是属于计划经济时代,就业乃至粮食供应都是由国家统筹调配。国家确定:“全国职工人数应当在1961年年末的4170万人的基础上,再减少1056万人至1072万人。”具体人数实际上分配到了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农林、财贸、文教卫生、国家机关和党派团体。城镇人口由1.2亿多人减少2,000万人。
精简的人员范围,主要是“1958年以来来自农村的职工,除了少数行业必须保留的一部分以外,一般地应当精减回乡。1957年年底以前来自农村的职工,凡是能够回乡的,也应动员回乡。各单位来自农村的勤杂人员,能够回乡的,统要动员回乡。”在当时虽然有城乡差别,但说实话经历了三年自然灾害,确实有一些农村地区(未受灾地区)的生活条件,特别是粮食供应方面要比城市好不少。这一批的精简退职职工的配合还是非常积极的。
关于精简退职职工的安置1962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对于安置待遇,主要也是分为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两类情况。
1958年以来,参加工作的职工主要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助待遇。对于临时工和合同工,工作不满半年的不享受生产补助费的待遇。工作半年以上的,根据工作时间长短发放半个月到两个月本人工资的生产补助费。对于长期工和学徒工,标准略高一些,发放1~3个月本人工资的生产补助费。
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全部作为退职职工,按照一九五八年三月公布试行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的规定发给退职补助费。退职补助费是一次性的。
按照规定对于精减下来的老、弱、残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安置,“职工退休后,在三个月内其原口粮定定量标准不变,从第四个月,一律按照脑力劳动者的口粮定量标准供应。”当时人们的退休待遇,除了退休费以外,实际上最主要的还是口粮供应。
对于不合乎退休条件的老、弱、残职工,可以作退职处理。对于家庭生活无依靠的,不发给退职补助费,改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救济费,救济费的标准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30%。
对于退职职工待遇的提升。196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65)国内字224号】,对于退职职工,在“现在(指1965年6月)全部或者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以下简称救济费)。”
“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从本通知下达后的下一个月起,一律改为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
对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应当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给予社会救济,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
后来,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又建立了基本养老金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每年养老金调整时,已经将退职职工纳入在内。不过由于相应的退职职工一般工龄时间较短,有的甚至在10年以内,所以在养老金增加的时候其实增加的钱数也不多,大多数人养老金水平在1500~2000元之间,上海等地区能达到3000~4000元。这一部分老人年纪一般较大,现在多数在70~80岁以上,每年还是能够享受到高龄倾斜照顾的。
总体来说,精简退职充满了当时的时代特色。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们迅速解决了温饱,进入了小康。不可能再发生以前的那些事情了。国家会越来越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