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伍12年的人,选择复原自主就业,还能不能要工作呢?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我在安置岗位工作。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目前,我国对达到服役期限12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主要四种,分别为:自主择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
其中自主择业这种安置方式,主要适用于未达到12年服役期限的义务兵和士官,在离开部队时,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后,按当地基本生活水平需要,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并由政府提供就业培训和一定的就业优惠,帮助其实现尽快就业。至此,政府对其的安置任务完成。
应该着重强调的是,在部队服役达到12年及以上的士官,按照自愿原则,也可以选择这种安置方式,自主择业。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最重要的特征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这个条件,由自己选择就业方式和门路。而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标准,以省为单位确定,并根据当地社会基本生活水平适当调整,各省标准不同,大概在3-5万元/年之间。
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之一的,应由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这四个条件是硬性要求,未达到的,不在安排工作范围之内。在待安置期间,按实际时间长短,依照城市低保的最高标准发给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政府的任务,安排到机关、事业、国有企业上岗,实现第一次就业。但不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
至于退休和供养,也有严格界定的条件,不再细说。
总而言之,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一旦自己选择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由本人自主择业,政府对其安置任务己经完成。无权再一次要求政府安排工作,因为那意味着对个人的第二次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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