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分几级?各级之间都是怎样界定的?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关于残疾人的分类与分级,是一个比较专业的技术性问题,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人不涉及此类问题,也很少有人问这类很具体的政策规定。因本人从事民政工作,经常碰到涉及残疾人的分类、等级的问题,也发现各种文件表述不一致,造成很大困惑。为此,本人对此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研究。下面,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一、我国残疾人分类、分级的两个主要政策文件1.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2006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了《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将残疾人分为六类:分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有时也见多重残疾的说法,指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类型的残疾人。
其中,视力残疾分为盲和低视力,又细分为一级盲、二级盲,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共四级;听力残疾共分四级;言语残疾共分四级;智力残疾也分四级,其中,一、二级为重度,三、四级分别为中度、轻度;肢体残疾分三级,分别为重度(一级)、中度(二级)、轻度(三级),涉及身体部位多,表述几最复杂;精神残疾分为三级,分别为重度(一级)、中度(二级)、轻度(三级)。
2.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2011年1月1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标准代码GB/T26341-2010],规定自2011年5月1日实施,适用于残疾人的信息、统计、管理、服务、保障等社会工作。
这两个文件,对残疾人残疾分类和等级的划分有比较大的区别。
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等级》的分级原则它把残疾人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七类。
总体的分级原则: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七种残疾类型的分级,多涉及医学名词,非常具体,也很专业。因此,我只谈主要的分级原则,不再展开详述。
1.视力残疾分级原则: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
2.听力残疾分级原则: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3.言语残疾分级原则: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4.肢体残疾分级原则: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
5.智力残疾分级原则:按0~6岁和7岁及以上两个年龄段发育商、智商和适应行为分级。0~6岁儿童发育商小于72的直接按发育商分级,发育商在72~75之间的按适应行为分级。7岁及以上按智商、适应行为分级;当两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级时,按适应行为分级。
6.精神残疾分级原则:18岁及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据WHO-DASⅡ分值和适应行为表现分级,18岁以下精神障碍患者依据适应行为的表现分级。
7.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是由中国残联发布的,为试用标准,应该说属于类政府部门的规章,其特点是各类型残疾分级有三级的,有四级的,也有重度、中度、轻度的区分,甚至有些重度残疾中还包括一、二级的情况。对于普通人来说不好判断残疾程度。这应该是这个标准的最大缺陷。
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等级》是由国家法定部门颁布的国家标准。并明确其适用于残疾人的信息、统计、管理、服务、保障等社会工作。在颁布时间上迟于前者。从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中对重度残疾人的表述看,这个标准是具有其法定效力的。其最大特点是:每类残疾都分为四级,一级属于极重度,二级属于重度,三级为中度,四级为轻度。残疾程度与残疾等级一一对应,一目了然。
虽然,截止目前尚未见到明确废止前一标准的文件,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后法效力高于前法的原则,中国残联《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效力低于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等级》。所以,今后涉及残疾人的相关事宜,应统一使用国家标准,中国残联的标准应宣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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