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每个月发生活费2000元,其余的工钱到年底再给可以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可以,现在法律非常健全,能够最大程度保障工人的权益。
1、确认对方是否是有资质单位。对方是无资质单位,与其签订合同将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2、确认是否签订合法的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约定合同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等条款,其中有关报酬的条款,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劳动合同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务工人员本人签字,企业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企业与个人各执一份。
3、确认项目经理和所在施工企业责任人是谁。因为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解决工资拖欠的第一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解决企业工资拖欠的第一责任人。
二、出现工资拖欠怎么办?1、发生拖欠工资、建筑工人找项目经理或向施工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建筑工人带上合同等证据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3、也可提请工程所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解决,提请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同时向媒体曝光给拖欠方施加舆论压力。
5、切记不要做极端的暴力行动,合法维权。
解决拖欠工资须提交的资料:与用工单位签定的劳动用工的合同;被拖欠工资数额的有效证明;所提供劳务的有关信息:工种、工作量、起止日期等。
三、如果无合同、无资质施工拖欠工资怎么办?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最高院提出了“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定的概念,目的是为了区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概念。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进而欠付农民工工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提起偿还劳务分包工程欠款的诉讼。《解释》施行十余年来,该条规定对保护农民工权益切实起到积极作用,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劳务分包工程欠款提供了便捷通道。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问题,国家也在努力为农民工发声,各地也逐渐出现一些为农民工排难解忧的公益机构,空闲的时间也可以去当地了解一下。
建议:建筑工作非常辛苦,应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或电视、报纸等媒体去了解务工信息,日常多了解务工密切相关的法律要求,到劳动部门批准的劳动力市场去找工作,不要相信街头巷尾的黑中介,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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