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是怎么处罚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句话众所周知,我国古代的百姓也有食品安全观,统治阶层也根据了相应的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来约束和惩治食品安全问题。

《礼记·王制》中记载“五谷不时,果实未孰,不粥于市”,意思就是规定没有到收获季节的粮食以及没有成熟的水果不能再市场上销售。《礼记》主要是对先秦礼制的记载,所以者可以说是先秦食品安全的一个规定。

两汉时期,经济逐步恢复并有所发展,餐饮业也日渐繁盛,政府因此加强了对食品市场的法律监管。《二年律令·贼律》中记载“猪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与盗同法。”此律文表示,如果发现脯肉有毒,有可能或已经致人死亡、伤残、患病的,应将剩余的有毒脯肉迅速焚毁、消灭,若有焚毁义务的人没有尽到义务,不管是一般百姓还是主管脯肉的官员,均要被处以“脏”的罪行,依据《盗》的法论处理。

唐代法律中也有关于有毒脯肉的条文。《唐律疏议》第263条规定“诸以毒药药人及卖者,绞。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馀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有学者认为此律是官府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进行市场监管作出的举措。其他的朝代也有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在此就不一一列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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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 发表于 2022-01-01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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