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有必要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吗,有何依据?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被告是否在‘’庭前‘’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被告人可以弃权而不提交。‘’
一,民事诉讼的特点是原被告双方诉讼主体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均同等享有民事诉讼相关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方有反诉权;原告有陈述事实及理由的权利,被告有答辩反驳的权利;原告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诉讼主张的证据,被告方也有权向法庭提供反驳对方的证据…。因此,被告方是否行使答辩权,以及是否提证据是法律赋予被告方的权利。既然是权利,被告人可依法享有和行使,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法律并不禁止。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既然被告方不愿行使有如下可能:A,原告方的起诉控告是事实,且证据确凿充分,法律规定也十分明确,被告方理屈词穷,无可辩驳。B,被告方根据诉讼需要可能计划在开庭时,法庭调查环节再‘’突然抛出‘’(法律是许可的),这样让原告无法预先知道被告方的辩护方向和证据。这种方法是一种‘’诉讼技巧‘’。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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